浙江,二人在浦阳江深夜捕捞螺蛳,岂料,却遭警方当场抓获。经查,二人一共捕捞34大袋螺蛳,总重量超过1000公斤。可二人称,只是觉得“捞点螺蛳没多大事”。但警方表示,目前二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6 月 12 日报道,浙江绍兴诸暨的浦阳江流域,邱某和张某却悄悄来到了江边,他俩可不是来散步的,而是带着全套的捕捞工具,趁着夜色掩护开始了 "大扫荡"。
从现场的照片能看出来,这俩人绝对不是第一次干这事了。他们分工特别明确,一个人下水摸捞,另一个人在岸边负责装袋,动作那叫一个娴熟。
他俩之所以选择深夜作案,就是抱着和很多人一样的想法:摸点螺蛳不算什么大事,就算被人看见了,顶多也就是被说两句,还能怎么样?
可他们没想到,早就有群众发现了他们的可疑行为,并且直接报了警。诸暨市公安局浬浦派出所接到线索后,立刻联合渔政执法人员赶往现场。
等执法人员到达的时候,邱某和张某还在水里忙得不亦乐乎呢,岸边已经堆了十几个鼓鼓囊囊的编织袋。看到突然出现的警察和渔政人员,俩人当场就懵了,手里的捕捞工具 "啪嗒" 一声就掉在了水里。
接下来清点的结果,连见多识广的执法人员都吓了一跳。这俩人仅仅一个晚上,就捞了整整 34 袋螺蛳!用秤一称,总重量超过了 1000 公斤,也就是整整一吨。
你想想,一吨螺蛳是什么概念?要是自己家里吃,一家人一天吃一斤,都能吃将近三年。这哪是 "捞点螺蛳" 啊,这分明是把浦阳江这一段的螺蛳几乎给端了窝。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浦阳江现在正处于严格的禁渔期。根据诸暨市今年发布的禁渔期通告,浦阳江诸暨段的禁渔时间是从 3 月 1 日 0 时一直到 6 月 30 日 24 时,整整四个月。
在这段时间里,除了娱乐性游钓以外,所有的捕捞作业方式都是被禁止的。邱某和张某在禁渔期内进行大规模捕捞,本身就已经违法了。
更关键的是,法律对非法捕捞的数量有明确的红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500 公斤以上,就属于 "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俩人捞了 1000 多公斤,正好是立案标准的两倍,被刑事拘留一点都不冤。
可能还有人会说,螺蛳有什么了不起的,捞完了还能再长啊。这话可就大错特错了。你别看螺蛳不起眼,它可是河道里的 "天然净水器"。
螺蛳专门吃水底的杂质、腐殖质和浮游生物,能有效净化水质,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同时,它还是鱼虾、水鸟的重要饵料,是维系整个水域生态平衡的基石。
一晚上捞走 1000 公斤螺蛳,相当于把这一段水域的 "清洁工" 全给抓走了。没了螺蛳净化水质,水底的杂质会越堆越多,水质会快速恶化;没了螺蛳当饵料,鱼虾幼崽会因为找不到食物而大量死亡,整个水域的生态链都会断裂。想要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可能需要好几年的时间。
其实类似的案件早就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之前江苏就有一个男子,捞了 1160 公斤螺蛳,最后被判了 7 个月实刑,还得补缴一笔不少的生态补偿金。除了捞螺蛳,禁渔期下河捞虾、摸河蚌,或者用绝户网、电鱼等禁用工具捕捞,都可能触犯法律。
很多人之所以觉得冤,说白了就是认知跟不上时代了。以前大家觉得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河里的东西谁捞到就是谁的。但现在不一样了,生态保护越来越重要,法律的红线也划得越来越清晰。无知从来都不是违法的挡箭牌,不能因为你不知道法律规定,就可以随便违法。
说到底,这两个男子一点都不冤。他们不是为了自己家里吃才捞的螺蛳,1000 公斤的量,明摆着是要拿去卖钱的。为了自己的一点私利,就破坏整个水域的生态环境,这样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生态保护无小事,千万别再凭老经验想当然了。以后再想去河边摸螺蛳、捞鱼虾,一定要先看看是不是在禁渔期,是不是在禁渔区,而且千万不能贪多,更不能拿去售卖。不然的话,下一个被抓的可能就是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