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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荒唐!未满18岁女孩订婚后与男方同居,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近20万元彩礼,女方控

太荒唐!未满18岁女孩订婚后与男方同居,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近20万元彩礼,女方控告男方涉嫌强奸,警方不予立案;一审判了

一个还没到法定婚龄的女孩,订婚第二天就住进了男方家,钱收了、人来了,后来又跑了,还反手去报了警。这件事放在现实里,比电视剧还离谱。

事情发生在河南濮阳。2025年3月11日,男方孟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方鲁某,两家谈妥后走完了订婚流程。问题在于,鲁某当时还不满18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性法定婚龄是20周岁,她连这个门槛都没过,这份婚约从签下那天起就踩在违法的线上。

彩礼这块,孟某方总共付出了18.8万元礼金,女方回礼退了1万,孟某另给了3万元礼品折价款代替实物。法院最终核定的彩礼金额是19.8万元。

订婚第二天,鲁某就到孟某家经营的工厂上班,同时和孟某住在同一个房间。孟某的父母看着这个局面,没有阻止,也没有干涉,任由事态发展。这个细节,后来成为整个案件争议最集中的地方。

没过多久,鲁某对孟某同住期间的行为表示不满,离开男方家回了娘家,婚约就此中断。女方这边既没有提出退婚协议,也没有主动退彩礼。

孟某坐不住,去要钱,女方拒不归还,事情开始往更复杂的方向走——鲁某向警方报案,称孟某对其实施了强奸。

这个指控一出,案件的性质立刻不同了。警方介入调查,最终结论是: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要不回钱,孟某把鲁某一家告上了法庭。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先处理了一个根本性问题:这份婚约的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四十七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不具备结婚资格,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婚约自始无效。婚约一旦无效,彩礼的占有依据就没了,依法必须退还。

女方提出,两人已经同居,以此为由主张不退。法院对这个说法做了明确拆解。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经济上互相混同、形成实质性的家庭生活。

鲁某只是在工厂打工期间住在同一个房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双方存在稳定共同生活或经济往来,完全达不到法定同居的认定标准。用"住了几天"来抵彩礼,这条路根本行不通。

至于强奸指控,警方已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诉讼中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孟某存在严重过错,法院明确这一主张不能作为拒绝退彩礼的依据。

那么退多少?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作出判断。女方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孩子未满18岁,仍替她订婚、收大额彩礼,主要过错在这边。

孟某明知对方未成年,仍推进婚约、支付大额彩礼,且后续行为引发了鲁某不满,承担次要过错。综合这些情况,法院判决女方退还70%的彩礼,即138600元。

这个判决有一点值得单独说。"已同居"长期以来被当作拒还彩礼的挡箭牌,在很多民间纠纷里反复出现。

这次法院对同居标准的清晰界定,意思很直白:短暂同住不等于同居事实,无法凭此减免彩礼返还义务。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对彩礼返还的认定标准、同居情形的界定都有了更明确的规则。这个案子的判决,正好落在新规施行之后,给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具体参照。

两家人为了这笔钱闹得鸡飞狗跳,诉讼、报警、对峙,折腾了这么久,夹在中间的那个未成年女孩,好像从头到尾都只是一个工具。

这件事真正让人堵心的,不是钱退了多少,而是那个女孩当时才不到18岁,她同不同意、她怕不怕、她在那个工厂里过的是什么日子,判决书里几乎一笔带过,没人在意。

彩礼的事,法院判了。但有些账,恐怕不是钱能算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