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国法:诈骗罪惩罚应覆盖到房地产开发商】
要论既得利益集团,房地产开发商群体一定位列其中。
这个群体有一个特点:很难受到诈骗罪定罪处罚。
先以陕西西安沈先生的遭遇为例:
2013年,沈先生在“加贝花园”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付了10.77万元首付款,买了一套34层的房子,约定2015年交房。但,两年后,到了交房时间,房子却还没有建好。又过了两年,反复拉扯下,2017年夏,他接到开发商电话通知:12号楼只建到32层,没有34层。他申请退款,然而开发商却总说“没有钱,先等着”。而且一直以这个理由拖。后来,找了老总,勉强退了一点。
再后来,他申请仲裁,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于2022年6月28日前支付购房首付款、利息共计,以及沈先生垫交的仲裁费;如逾期履行,支付违约金47056元。
不过,开发商并没有履行这个调解协议,而且,沈先生还搭进去了仲裁费5215元。
没办法,沈先生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法院查询开发商财产状况发现: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一干二净,什么都没有。
2026年6月,沈先生求助于最后一条途径——媒体。结果呢,开发商西安市贺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总说,加贝花园这个项目实际上并不是公司开发的,而是其他公司用他们资质开发的。他只知道加贝花园这个项目,对于加贝花园12号楼,他原来也不知道是多少层。
如此一来,谁也拿他们没办法。
与此同时,5月30日,浙江瑞安警方宣布:一名买家在某网店七十多次购买衣物并收货后,发起“仅退款不退货”,涉案金额超过2万元,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而这位买家则说,自己最多算占小便宜,且“仅退款”都经商家同意。
这个案子对比就很强烈了。什么行为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沈先生买了34层的房子,开发商只建到32层就封顶了,事后又一番操作不退款……开发商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诈骗?
薅羊毛的买家和这几个开发商,谁对社会利益的危害更大、更致命?买家在网上买东西利用“仅退款”规则薅羊毛几千块就构成诈骗罪,开发商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房子和买家签购房合同,拿走首付,事后也没有建房子,连那个楼层都没有,这种行为如果不是诈骗是什么?
所以,我的想法是:诈骗罪惩罚应覆盖到房地产开发商,以正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