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云南镇雄,一名67岁的老人,在酒后闯入同村瘫痪女子的家里,用手去摸女子的隐私部位,女子大声反抗并提醒丈夫快要回来这才做罢。事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定老人强制猥亵罪,但是量刑让受害女子难以接受。
这名受害女子因病瘫痪多年,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吃喝拉撒都要靠家人照料,大多数时间只能一个人躺在床上。村里人都知道这家的情况,平时也多有照应。
那名67岁的老汉和受害女子沾着点远亲,按辈分算是长辈,常年走动,对女子独居无人守护的规律摸得一清二楚。
案发那天,老汉喝了酒,瞅准家中没人的空档,直接推门进去,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女子动手。直到女子拼命大喊、称丈夫马上就回,老汉才慌忙离开。
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争议,证据链完整,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老人构成强制猥亵罪。
综合考量其年龄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3000元。判决一出,不少知情村民和网友都觉得这个结果说不过去。
法律上,强制猥亵罪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基本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存在聚众作案、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其他恶劣情节,才适用五年以上的加重档。一年的判决,处于基本档的最低端。
目前全国层面针对残障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并没有专项司法解释将其明确列为应当加重量刑的情节,各地法院在这一问题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相似案情、判决结果差距悬殊的情况时有发生。
法院还援引了被告人年龄作为从轻情节。中国法律规定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但2011年5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第17条之一,明确规定的从宽门槛是七十五周岁,67岁并不在法定从轻的范围之内。
本案中法官将年龄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加以考量,属于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裁量权,但当被害人本身已是毫无自护能力的重度残障者时,这种裁量是否妥当,学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声音。
法学界曾有学者指出,当被告人的侵害对象属于极弱势群体时,年龄等酌定从宽情节理应受到更严格的审视,否则对被害人而言无异于双重伤害。
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虽明确禁止侵害残疾人人身安全,但在重度残障人员独居时的日常安全防护方面,长期缺乏强制性的巡查和干预机制,保护手段基本停留在事后追责层面。
直到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发展规划,才首次提出建立重度残疾人定期探访制度,要求基层民政和残联部门定期上门了解独居重残人员的生活状况。
对这名瘫痪女子来说,能够在遭受侵害后选择报警,而不是默默忍受,已经需要莫大的勇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