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勾搭上了一个女的,俩人感情升温后天天睡在一起,没多久女子的肚子就大了,男子不想负责,还跟女子提了分手。
被甩之后,女子把孩子生下来,女子想对前男友展开报复,女子在网上找了个男子,说只要帮她做一件事,愿意给35000元的酬金。
对方还真的接了这个活,两个人也见面商定详细方案,为了让男子安心做事,女子还主动跟男子发生了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至第29条的规定,组织策划、出资雇用、指定目标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承担的责任往往重于直接动手的人。
即便小陈真的动了手,陈某也不会因为"只是出钱"而减轻多少。她是这件事从头到尾的发起人,法律意义上的主犯。
2013年,四川女子刘琴因情感纠纷,在网上发布雇人行凶的信息,自行购买硫酸,亲自踩点指认目标,雇人将硫酸泼向一名无辜儿童,致使儿童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琴死刑,裁定书明确指出,刘琴系主犯,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
陈某和刘琴,策划的逻辑几乎一模一样,都是网上找人、出钱雇佣、指定目标。区别只有一点:小陈拿了钱骗色骗财,整天假装踩点,林某一根汗毛都没少。
案件落入刑法第23条的范畴,即"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按照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未遂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某雇人那一刻,法律上的责任就已成立。小陈没做成,不代表陈某没犯罪。案发之后,陈某如实供述,林某写下谅解书,加上孩子才几个月大,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但陈某当初有另一条路可以走。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权利;第1085条明确规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须按月支付抚养费,拒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完全可以通过亲子关系确认诉讼、抚养费诉讼等合法手段向林某追责,把该拿到的东西拿到手。
偏偏在最冲动的时候,陈某把主动权交给了一个骗子。林某毫发无损,陈某留下刑事记录,孩子还没断奶,陈某已经先跌进了另一个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