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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事件消息实名举报我是举报人孙文喜,现就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不担当、不作为、乱

关注事件消息实名举报

我是举报人孙文喜,现就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包庇法官孙君英枉法裁判;以及孙君英涉嫌枉法裁判、打击报复举报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规经营谋利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实名举报。恳请有关部门依法彻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海阳市法院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一、海阳市法院包庇孙君英枉法裁判,严重失职渎职

我妻子于玲玲与丛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阳市法院法官孙君英存在明显枉法裁判行为,而该院对此不仅未予纠正,反而刻意包庇,具体事实如下:

(一)孙君英枉法裁判的具体行为

故意不予采信关键证据,歪曲事实裁判在我妻子于玲玲与丛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鲁0687民初4151号一审过程中,我方提交了与丛龙芝的电话录音(录音中丛龙芝多次明确认可70万元借款事实)、借条原件及银行付款凭证等一系列确凿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然而,孙君英却故意曲解录音内容,以“录音无法完整反映借款全貌”为由,对上述关键证据全部不予采信,作出驳回我方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二审期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采信了我方提交的电话录音、借条及付款凭证,依法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请。二审判决足以印证孙君英一审裁判的违法性,其行为明显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涉嫌枉法裁判。

恶意拖延案件审理,协助他人转移财产我方案件(2020)鲁0687民初4151号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早于于梅诉丛龙芝案(2020)鲁0687民初4501号近一个月。但孙君英故意拖延我方案件审理节奏,迟迟不组织开庭、不进行合议,导致我方案件迟至2020年11月12日才作出判决。而于梅诉丛龙芝案却在2020年10月19日便抢先判决,并抢先查封丛龙芝名下房产。事后查明,于梅与丛龙芝系亲戚关系,二人合谋通过虚假诉讼拆分债权,阻止房产拍卖款全额偿还我家欠款。孙君英恶意拖延我方案件审理,明显是为于梅案“让路”,协助丛龙芝转移财产,导致我方至今无法追回欠款,蒙受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承受巨大精神压力。

(二)海阳市法院不作为、乱作为,刻意包庇孙君英

针对孙君英的枉法裁判行为,我多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要求海阳市法院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但海阳市法院至今未对我的举报予以受理,未开展任何调查处理工作,更未对我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该院对下属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刻意包庇,明显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孙君英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且长期未被追责(一)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

因孙君英枉法裁判,我向两级法院及纪委反映问题无果后,在微博平台如实曝光其违法行为,内容均有事实依据,未虚构任何情节。孙君英得知后,利用其法官职权及社会关系,向当地公安机关施压,要求对我进行处罚。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诽谤,但在孙君英的持续压力下,违反法定程序,对我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孙君英的行为明显是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严重侵害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孙君英及其妻子张亚平(海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名下拥有多处房产,其中包括位于北京市的一套价值千万元以上的房产。孙君英称该房产是靠180万元借款购置,但该说法漏洞百出:

孙君英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其工资收入有限,仅凭自身经济实力,绝无能力借到180万元巨款用于购置房产;

2017年,水产公司楼在孙君英的审理下进行拍卖,所谓“180万元借款”的出借人正是该水产公司楼的竞买人。结合孙君英在审理该案时的种种反常表现,该“借款”实为竞买人对孙君英的变相贿赂。

孙君英的巨额财产与其合法收入明显不符,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违规经营谋利,以权谋私

孙君英在担任海阳市法院开发区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开办铝合金门窗厂,并利用其法官身份向辖区内企业推销产品。部分企业因忌惮其职权,被迫购买其产品。孙君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涉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

我曾多次向山东省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孙君英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但至今未得到明确处理结果。孙君英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百姓权益;海阳市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包庇下属,漠视群众诉求,其行为同样令人愤慨。

恳请领导高度重视,依法查明事实,对孙君英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追责,对海阳市法院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并责令海阳市法院赔偿我的经济损失,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

举报人:孙文喜日期: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