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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骆女士的女儿用压岁钱买了一只价值400多的鹦鹉,不慎遗失,被好心邻居带

浙江杭州,骆女士的女儿用压岁钱买了一只价值400多的鹦鹉,不慎遗失,被好心邻居带回家,骆女士上门认领,邻居却说鹦鹉已被领走。骆女士赶紧联系领养方,对方回复:鸟飞走了,出车祸了?!

骆女士家原本有一只可爱的鹦鹉,这可是女儿的宝贝。

年初,骆女士的女儿在网上看到有卖“小太阳”品种的鹦鹉,这可不是普通的鹦鹉。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小太阳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若鹦鹉带有合法专用标识(如脚环),其所有权和交易受法律保护;若鹦鹉来源不合法(如无标识或非法购买),则涉及非法饲养、交易等问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一看价格,400多,虽然有点小贵,但女儿还是用她自己的压岁钱将这只脚环上写着1867的鹦鹉买回了家。

收到鹦鹉后,骆女士女儿对这只鹦鹉简直爱不释手,陪它玩,给它画画,还拍摄了很多关于它的照片、视频... ...

女儿有了一个特别的玩伴,每天都非常开心,骆女士一家也很喜欢这只鹦鹉,把它当做家里的一员,对它悉心照顾。

平时就关上纱窗,让它在家里自由自在的飞来飞去,肆意翻动任何喜欢的东西。

几个月过去后,小小个的鸟宝长大了,变得更强壮,也更机灵、调皮。

这天,家人不小心把纱窗开了个缝,谁知,鸟宝就这样趁着大家不注意飞走了。

这可让骆女士的女儿着急不已,连着哭了好几天。一家人也跟着急得不得了,开始四处搜寻,发帖寻问。

鹦鹉可不像其他宠物,很难猜测它会飞到哪里去,很可能就找不到了。

就在骆女士一家一筹莫展的时候,发现业主群里有邻居发消息说自己捡到了一只鹦鹉,让失主赶快上门认领。

看完消息,骆女士一家都觉得邻居捡到的这只鹦鹉,跟自己家遗失的鸟宝简直一模一样,脚上的小环也一模一样,肯定就是自己家的鸟宝。

骆女士一家瞬间开心不已,沉浸在即将寻回遗失的鸟宝的幸福中,立马赶到邻居家。

谁知,见到邻居后,却被告知,鹦鹉已经被领走了... ...

什么?被领走了?不是自己家鸟宝?自家的鸟宝真的丢了再也找不到了?

骆女士的心里瞬间拔凉拔凉的,但是转念一想,明明跟自家鸟宝一模一样啊?别着急,鹦鹉有脚环编号,跟邻居确认一下。

邻居说恍惚记得是18开头的,其余的也记不到了。

没错啊,女儿购买鸟宝的时候,小环上的编号,就是1867,几乎可以确定是自家的鸟宝没错,怎么被别人领走了?

这可怎么办?可能是领走鹦鹉的人搞错了,于是骆女士赶紧联系了领走鹦鹉的人。

谁知对方说,是邻居记错了,自己领走的鹦鹉编号是5251,并发了一张照片。

难道真是自己搞错了,骆女士想进一步确认一下,就问对方能不能让她看看小鹦鹉。

谁知对方直接就不回消息了,之后更是直接将骆女士拉黑了。

这让骆女士觉得有些莫名其妙,不管怎么样,看一看也不是很要紧的事,这样的态度反而让人心生怀疑。

这不就是有些做贼心虚的反应嘛,难道真是自家鸟宝?自家鸟宝被人恶意冒领了?

邻居这时也有点着急起来,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若拾得人未核实失主身份而将物品交给他人,且无法证明对方冒领,拾得人可能因未尽保管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鹦鹉带有脚环编号,要真是骆女士家的,被别人领走了,自己也有责任。

但是邻居自己当时也没想这么多,自己没养过鹦鹉,要是把脚环拍照了,就能确切的证明这只鹦鹉到底是不是骆女士家的。

如果是骆女士家的鹦鹉,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就可以证明是对方冒领了,对方就得把鹦鹉还给骆女士。

但是她没拍照,她也确定没记错脚环号码前面两位,但是记得又不全,无法证明自己捡到的鹦鹉是骆女士家的,但是也无法证明不是骆女士家,真是头都大了。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早知道,自己就送到有关部门了。

骆女士也不想为难邻居,还是觉得,得找到对方,亲自见到鹦鹉之后,再确认一下,但是自己并不知道对方到底是谁,也不知道对方住哪,还被拉黑了,这可怎么办?

无奈之下,骆女士选择了求助警察。

之后骆女士收到回复,对方表示鸟飞走了,出车祸了... ...

那不就是,鸟还活着,但是飞走了,找不到了,骆女士无法亲自看到这只鹦鹉,在摸摸它,看看到底是不是自家鹦鹉了。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但若无法证明对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或对方能证明取得利益有合法原因(如误以为自己是失主),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骆女士虽然一直怀疑是对方冒领了自己家的鹦鹉,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鹦鹉就是自己家的,也没办法要求对方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