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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刘阿姨和老伴买了套房子,登记在老伴名下,没多久老伴走了,保安称刘阿姨不

河南洛阳,刘阿姨和老伴买了套房子,登记在老伴名下,没多久老伴走了,保安称刘阿姨不是房主不让她进小区。刘阿姨还清45万房贷,拿着房本还是被挡在外面,一连5年都没能进家门,家属怒寻小区,反被要2万物业费。

洛阳一阿姨刘女士委屈爆料:好端端买来养老的房子,成了一块心病,太气人了。

2020年,刘阿姨的老伴千挑万选看好地段,拿出32万积蓄作为首付,贷款45万,买下了这套130m²的房子,房子记在了老伴名下。

老两口只等着房子顺利通过验收,顺利入住新家,可人有旦夕祸福,2021年,刘阿姨的老伴突发意外离世。

刘阿姨处理好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合法将这套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2023年,刘阿姨凑齐所有尾款,偿清剩余房贷,至此,房子已干干净净完全归阿姨所有。

到这里,非常明晰,物管交钥匙,阿姨入住,天经地义。

离谱的是,从买房至今整整五年,刘阿姨从来没有踏进过自家房子一步。

别说房子了,小区楼门的人脸识别都没有录入刘阿姨数据,她连个楼道都进不去,更别提见见自家房子长啥样了。

问题就出现在这物管上:“交钥匙可以,必须本人来领取”。

物管态度也很强硬,刘阿姨索要钥匙,次次被以各种理由搪塞回去。

刘阿姨也纳了闷了,这房本也有,结婚证也有,死亡证明也有,甚至遗体火化证明都有,物管依旧不肯松口,从哪里把老伴找出来领这个钥匙呢?

“不行,这房子是遗产,遗产继承人会有纠纷”。

物管依旧不松口,又要求刘阿姨出具一份遗产继承承诺书。

声称原房主已经过世,这套房子属于遗产,存在遗产分配问题,遗产继承人有纠纷又会闹到这里来。

所以必须让刘阿姨全家人都“签字画押”,写清楚“后续一旦出现任何家庭遗产纠纷,全部由家属自行承担,与自己无关。”

证明也写了,全家人名字也签了,谁知,物管还是死活不肯交钥匙。

刘阿姨早就窝了一肚子火:钱也付了,名字也是自己的,老伴都走了。整整5年,房子连个影都见不着。再说了,即使遗产纠纷也是家庭内部自己解决的事情,跟你们有什么关系?

现在,一步步根据物管的要求来办,让提供什么就提供什么,三番五次跑腿、来回解释,可物管始终扣着钥匙,说什么都不给。

眼见刘阿姨把事情闹大,事情逐渐传开了,物管又搬出了一套新的理由。

“五年以来,你们都没交过物业费,得补齐物业费,2万元”。

这更是让人无法理解了,五年时间,没给过钥匙,没交过房,业主都没见过房子,一天服务都没享受过,欠的哪门子物业费?

可物管人员有了这个理由,甚至很“硬气”,在镜头前反复强调刘阿姨拖欠物业费,说“公司规定就是这样的”。

好啊,有规定就好办了。调解员当即要求物管拿出对应的明文规定,并表示他们要对自己的说法负责。

物管人员非常自然的开口“不负责”,而且拿不出任何规章制度。铁了心贯彻“三不原则”,“不知道”“不归我管”“我不负责”。

一行人找到所属社区,对方解释,这几年小区物管人员换了好几批,工作没对接清楚。

但就令人更纳闷了,物管还是这个物管,房子就是这一个房子,自己内部有什么问题,秩序混乱也好,规章不清也罢,工作人员来往更迭也行,种种交接工作,最后都需要对业主负责,怎么到头来物管好好的,捏着一只鸡毛就能当令箭,反倒让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损呢?

也难怪有网友认为,不是刻意刁难,就是物管另有隐情,不敢交房。

《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基本义务表明: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601条,交付期限说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房屋交付、钥匙移交,是开发商基于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物业费缴纳、遗产继承没有捆绑关系,钥匙是必须交给刘阿姨的。

物管扣着钥匙不交付,增设收房门槛,等同于违约,买受人刘阿姨可追责、解除合同。

那这五年的物业费怎么算呢?

《民法典》第944条,物业费与催收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前提,是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物管不得通过限制居住、停水停电、扣押房屋使用权等方式变相胁迫业主缴费。

刘阿姨从未收房、从未入住,未享受任何服务,完全无需缴纳未收房期间的物业费。

房屋交付和物业缴费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捆绑挂钩。物管索要五年物业费、扣押钥匙逼缴费用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胁迫行为。

阿姨合法购买、全款结清房贷、手续齐全合规,却曲折五年被物管卡控,纯属“无妄之灾”。

大家觉得,阿姨今年能进得了自家的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