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震惊!因感情纠纷男子将对象强迫至天台数小时后,对象坠亡,还将对象姐姐砍成残疾。这一切竟发生在警方强行调解后。
广西南宁,婷婷和敏敏是21岁双胞胎姐妹,租住南宁市一高层住宅,父亲何勇和母亲在老家宾阳工作。
2024年7月2日,敏敏在网上认识林某某,很快确定恋爱关系。
然而这段仅维持三个月的感情,从一开始就充满暴力与恐惧。
据父亲何勇讲,林某某控制欲极强,稍有不顺就打人,甚至偷拍敏敏裸照和隐私视频来威胁。
8月12日,两人再次爆发冲突,林某微信承认打了敏敏。
敏敏拉黑林某某微信,林某某改用其他软件继续骚扰,多次扬言“等会儿直接去你家”“我肯定会死在你家”。
2024年9月22日,林某某趁敏敏躲避纠缠未归之际,找到姐妹俩在南宁的住处。
被拒绝进门后,他破坏门框上方窗户防盗网,翻窗闯入室内。
林某某冲进厨房拿出菜刀,还打了婷婷一巴掌,当晚持刀将敏敏强行带走。
婷婷男友帮忙报警,次日凌晨林某某被沙井派出所抓获。
对于破窗入室、持刀威胁、强行带人的严重行为,警方仅以非法侵入住宅和威胁人身安全为由,对林某某行政拘留15日。
十几天后,林某某被释放。但拘留所大门没关住恶魔。
同年10月13日晚,林某某再次对敏敏进行人身侵害。
敏敏被殴打成鼻中隔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
当晚21时,敏敏带着伤与朋友前往乡塘分局所辖某派出所报案。
对方听完,直接抛出一句“不归我管”,未登记案情,也未帮忙转接。
敏敏又赶往沙井派出所。
本该启动预警程序、核查林某某暴力前科,但派出所却选择组织“调解”。
林某某调解时称自己也被对方“打了”,主张两人存在“互殴”。
敏敏在民警压力下被迫签了调解协议。
一小时后,林某某来到姐妹的住处,踹开房门,持刀闯入。
姐姐婷婷被砍杀声惊醒,第一时间冲上去保护妹妹。
刀刃疯狂落在她的躯干和四肢上,她拼命护住头部,但双手还是被砍得血肉模糊。
经鉴定,婷婷全身多处被砍伤,双手多指开放性骨折、多处肌腱断裂,构成七级伤残。
而敏敏则被林某某强行带至一陌生高层的34层楼顶,数小时后坠楼身亡。
令人毛骨悚然的是,案发当天,林某某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两条动态:“狠角色我只扮演一次”和“再见世界”。
发完动态后,他实施了这场震惊全国的暴行。事后主动投案。
惨案发生后,何勇忍着巨大悲痛,在去年,分别对西乡塘公安分局和江南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西乡塘公安分局的诉讼,两审均认定接处警行为违法。
针对江南公安分局的诉讼,一审认定未全面调查处理及未履行法定职责。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警方处置行为有违法之处,但与敏敏死亡结果间不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
此案引发巨大争议,公安机关用“治安调解”处理情感暴力涉刑案件,究竟是执法程序的合法变通,还是失职渎职?
第一,情感纠纷暴力涉刑案件绝不适用于调解。
敏敏报警内容并非“情感纠纷”,而是自己遭受林某某严重暴力侵害:掐脖子半小时、拳头打脸、后腰撞上桌角,这属于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范畴。
案件中,沙井派出所在明知林某某有非法侵入住宅、持刀威胁前科,刚刚被行政拘留释放仅数天,且敏敏持有验伤报告情况下,依然没核查林某某犯罪前科,没评估其暴力升级风险,而是直接组织调解。
以“可能被认定为互殴,都会被拘留”为由,逼迫敏敏签署了调解协议。这一做法,严重低估了暴力升级的风险。
第二,情感纠纷严重暴力应当启动刑事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情形,均不适用调解处理。
林某某此前已有非法入室、持刀威胁前科,被行政拘留后又再次殴打至骨折,属“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形,依法不适用调解。
对此类暴力,警方依法应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林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互殴”不是拒绝保护受害者的挡箭牌。
林某某说“自己也被打过”,是警方认定为“互殴”、启动调解程序的重要依据。
但从证据角度看,主张并不成立。敏敏伤情鉴定报告是被殴打的证据,而林某某并未提交证据。
即便存在轻微肢体冲突,暴力程度也完全不对等:一方是鼻中隔骨折,另一方却无任何伤痕记录。
司法实践中,将暴力受害者反抗或自卫行为认定为“互殴”,是极其错误的执法导向。
第四,行政诉讼认定警方违法,但“因果关系”难题仍未解决。
何勇将两家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最终拿到两个“胜诉判决”,是司法对执法瑕疵的确认。
但判决同时认定:这些违法执法行为与敏敏死亡结果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判断依据是:林某某具有独立犯罪意志,其杀人是独立的犯罪事实,不能完全归咎于警方不作为。
从法学理论上讲,这一判断有其合理性。
但从社会情感角度,许多公众并不认可。
没有警方层层失守,凶手根本不可能如此轻易地接近受害者。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