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天使吗?”江苏南京,一女子隐私处肿痛,母亲带她到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前庭大腺脓肿,立刻让她住院手术,手术需要全麻,还要造口,母亲越听越怕,孩子还没结婚,咋能轻易就动刀子!母亲带她换了家医院,医生一看,根本不用手术,给了4块钱的药,女孩就完全康复,母亲急了,如果不带她去别的医院,这一刀就划在了女孩身上,母亲越想越气,认为第一家医院小病大治,轻病重治,母亲一要退费,二要道歉,可医院的态度令她更心寒了。
朱女士越想越气,女儿差点就被某医院割一刀子,可女儿才25岁的年纪,还没结婚,万一有个意外,就会误了女儿。
原来,4月27日这天,女儿发现隐私处又疼又肿,她很难受,只好偷偷的告诉了母亲。
朱女士带着女儿就到了南京一家医院,医生一看女儿的病情,立刻安排让她住院。
诊断书上写着,女儿是前庭大腺脓肿,需要在全麻状态下做引流造口手术!
朱女士一听就吓坏了,女儿才25岁,做了手术必定会留下疤痕。
医院作好安排,手术定在了30号这天,可朱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她不放心,心里总是在犯嘀咕。
无论医生咋说,朱女士就是不放心这个手术呢,就她看到“全麻”,“造口”这样的字眼,她就被吓的瑟瑟发抖!
朱女士相信自己的感觉,总觉得这手术不该动,她带着女儿到妇幼医院,医生一看,这个根本就不用做手术!
医生给开了4块1毛钱的药,女儿用完,肿痛就好了。
眼看女儿的身体完全恢复了,这就证明,确实压根就不需要做手术!
朱女士细思极恐,如果不是她坚持,到别的医院去看看,如果她当时就听了这家医院做了手术!
那么今天的女儿,就会因为医生的误诊挨上一刀,即便伤口愈合,那地方也会留下永久的疤痕!
可女儿还是个年轻的姑娘,她满打满算,也就25岁的年纪,万一受到了影响,岂不是飞来横祸!
女子找到第一家医院,希望医院能给个说法。
事实面前,医院承认是他们误诊了,可尽管承认了,后续没有任何的表态。
难道这事就算完了?朱女士绝不同意,当初到你家来看病,诊疗费缴的一分不少!
既然是误诊了,诊疗费就该退还给我们!
朱女士提出要求,第一要医院全额返还医疗费;第二,医院必须给女儿道歉!
朱女士认为,我啥也不要,就这两个小小的要求,我的要求并不过分,医院应该能考虑我的要求。
可第一家医院嘴硬,又说了一堆,说他们的手术治疗没任何问题,吃药只是暂时恢复,以后还会复发的!
朱女士再也不想听他们说话,直接找了媒体求助。
事情闹大,医院将医疗费全额退还,并给朱女士女儿道歉。
这事儿看完细思极恐,太让人后怕了,好好的姑娘差点就挨一刀。
这位母亲非常的伟大,多了个心眼救了女儿,如果换成胆小的,可能真的会被“全麻”,“造口”这类专业术语给吓住了!
说不定就乖乖的让做手术,那样的后果会后患无穷。
医院本是医者仁心,可有些医生一言难尽!他们本该是白衣天使,救人于水火。
正如这位母亲所言,小病大治,轻症重治,本末倒置,好像不动刀就显不出水平。
最气人的是明明误诊了还要嘴硬,女孩明明已经痊愈,还说以后会复发的。
如果不是媒体介入,退费道歉怕是没什么指望,太让人心寒了。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将女孩病情诊断为前庭大腺脓肿,要做手术,而另一家医院开4块钱药就痊愈了。
这就明显是过度诊疗,小病往大了治,轻症往重了治!
医院未采用合理治疗方案,已经构成了医疗过错。
虽然最后没能做成手术,未造成实际手术伤害,但误诊行为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和健康权。
朱女士要求全额退费,并给女儿道歉,合法合理,医院没理由拒绝这个要求。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