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有一种陋习叫“典妻”,穷人家低价将自己老婆“租”出去3至5年,给40、50岁的老头生孩子,等生完孩子后,这些女人又被迫与孩子骨肉分离,回到原来的夫家。第二年,丈夫再把她租给另一个人,有些穷人家的男人甚至不工作,靠出租妻子来吃饭,有些人几担谷子就能将老婆租出去。
咱们今天聊起典当,想到的无非是缺钱时把手表、首饰或者房契押给当铺。但在那个荒唐且残酷的年代,活生生的人,甚至与自己同床共枕的结发妻子,竟然也能拿去“出租”换钱。遇到饥荒年头,或者家里摊上个不成器的男人,有些穷人家几担谷子、几块现大洋,就能将老婆租出去。 租给谁呢?通常是租给隔壁村或者镇上四五十岁、甚至年纪更大的富户老头。这些老头子多半家底殷实,奈何原配妻子生不出儿子,为了所谓传宗接代的执念,他们就会花上一笔极低的价钱,去“租”一个年轻且有过生育经验的女人回家。
这种剥削绝非偷偷摸摸的地下交易,在当时民间甚至演变出了一套堂而皇之的流程。有专门保媒拉纤的中间人,有代笔先生一笔一划写好的红纸契约。在这份“典婚契约”上,明码标价,字字带血。契约里写得清清楚楚:租期一般是三年到五年,甚至精确到生下男孩为止。在此期间,女方的身体、生育权完全属于买家。** 这在江浙一带的乡间有一个非常直白且极具侮辱性的叫法,叫作**“租肚皮”。更残忍的是,契约里通常会附带一条铁律:被租出去的期间,女人绝对不允许偷偷跑回原家庭看望自己的亲生孩子,更不能跟原配丈夫有任何私下瓜葛。一个大活人,就这样彻底变成了一纸合同上的生育工具。
女人被强行塞进轿子的那一刻,如同踏进了鬼门关,心都在滴血。到了雇夫的家里,她毫无尊严可言。一旦怀上身孕,这户人家或许会给她端上几碗热汤热饭,但这绝无半点善意与关怀,纯粹是为了保住肚子里的“种”。历经十月怀胎,在缺医少药的年代里去鬼门关前走了一遭,随着一声啼哭,孩子呱呱坠地。如果生下的是男孩,主家自然大喜过望,但这满院子的喜气与这名生母毫无关系。按照当时的规矩,等生完孩子后,这些女人连抱一抱、亲一亲自己骨肉的资格都没有。 孩子一生下来,就得抱给老头的原配夫人抚养,管大房叫娘。而这个拼了命淌血生下孩子的女人,连在这宅院里多留一晚的资格都没有。
因为契约到期了。到了三年或五年期满的那一天,最痛彻心扉的骨肉分离准时上演。不管女人怎样跪在青石板上哭倒在地,哪怕苦苦哀求留下来当个不要工钱的粗使丫头,主家都会毫不留情地把她赶出大门。租来的物件,到期自然得退还。她只能一步三回头、肝肠寸断地离开深宅大院,独自一人走在冷风里,拖着虚弱的身子回到那个满目疮痍的旧家。
悲剧到此结束了吗?远没有。回到原先的夫家,等待她的往往是更深的绝望。以前生下的亲生孩子因为几年没见,早已对她形同陌路,眼里满是生疏。而那个把她亲手推入火坑的丈夫,不仅没有半点愧疚之心,反而可能早就习惯了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有些极端无耻的男人,发现出租妻子来钱如此容易,干脆连农活都不干了,彻底在家躺平,每天就靠出租妻子来吃饭。 等到上一笔租金挥霍一空,第二年,这个狠心的丈夫会再次找来媒人,把刚刚经历过骨肉分离、身心俱疲的妻子,又冷血地转手租给另外一个陌生老头。
就这样,一个女人在短短十几年间,可能像货品一样流转于三四个不同的家庭。她生下好几个孩子,却哪一个都不能认、哪一个都见不到。她用自己的血肉之躯和生育能力,养活了一群冷血无情的吸血鬼,最后落得一身病痛,年老色衰后像一块破抹布一样被丢弃。
在不同的地域,这种陋习还有着各种形形色色的名目。在江浙一带叫“典妻”、“租妻”;在东北地区,有一种类似的变异习俗叫“搭伙”或者“拉帮套”;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有“坐堂招夫”的做法,原配丈夫病得起不来了,便招一个男人进门,用新男人的劳动力来养活重病的原配。甚至还有最令人发指的“捆妓”,穷凶极恶的男人直接签下字据,把妻子典当给青楼妓院赚取皮肉钱。不管名字换得多么冠冕堂皇,其本质全是对底层女性明目张胆的物化与剥削。
《大清律例》等封建法律条文中,其实也曾明文规定过禁止典雇妻女,违者要受杖责。在现实的基层社会中,这些法律条文往往形同废纸。地方上的官府老爷面对这种民间诉讼,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底层百姓确实在重税和天灾下活不下去,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封建夫权社会的根基里,女人原本就被视为男人的私有财产。既然是财产,用来抵押、出租、买卖,在当时的当权者和男权社会看来,自然是顺理成章的自救手段。男人的面子、吃穿和传宗接代的需求,永远高高凌驾于女性的尊严与生命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