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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拒绝不意味同意,没反抗不表明默认。因为经治医生与躺在病床不能动的患者之间,这种

没拒绝不意味同意,没反抗不表明默认。因为经治医生与躺在病床不能动的患者之间,这种角色关系,这样的工作时段,这样的执业场所,是绝对不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轻浮都不行,即便患者默认同意甚至引诱。当然这是从职业道德和行业行为规范上说的,涉及刑事问题,则必须讲究证据,即女方是否有拒绝的意思表达,可以是口头语言,肢体语言,态度气氛等合理表达形式。女患者控告当然算是拒绝的表示,问题是这个“拒绝”表示的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态度?事前事中没发现任何拒绝的客观证据。那段对话录音倒是还原了一个事实:女患者事前虽有迟疑犹豫,但在询问男医生是否真的喜欢自己,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便在不该发生的人,不该发生的时间地点,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拒绝客观证据缺失+录音,警方据此判断女患者事前事中是同意的,控告是事后反悔。反悔不但不能给男方治罪,反而可能以诬告反坐自身。说到这里,想起本地有个案子,与这起极为类似。多年前,监所关进一名女嫌犯,此女二十来岁,风骚靓丽,时有狱警刘某,年过半百,仍心痒难耐,多次利用值夜班机会“提审”该女,导致怀孕事发。吃瓜群众都说刘某这次得把自个看守几年了,因为大家认为刘某犯了大忌,不可饶恕。可知后来怎么,刘某被送邻县看守所关押月余突然放回来了,以党政纪处分+清理出警察队伍+提前退休了结。坊间一时舆论哗然,有议论是不是有后台?其实不是,后听得律师释法道:女犯人虽被剥夺自由,但她仍然享有性自主权,整过过程她没有抗拒,没有控告,正在因特殊关系得到刘某关照而暗喜呢。因此,狱警刘某被定性为与特定对象“通奸”,够不上刑事,作为违纪违法案件处理是正确的⭕。这起与病房风流案是否类似呢?大家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