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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是小偷”“猪狗不如”。9岁男孩因骑错车,被邻居在业主群连骂多天,法院判了。

“你就是小偷”“猪狗不如”。9岁男孩因骑错车,被邻居在业主群连骂多天,法院判了。

事发重庆渝北区某小区。9岁男孩陈某,看到7幢楼下停着一辆自行车,一时贪玩便骑走了。

奶奶发现不是自家车,当场批评了他,并责令立即放回原处。9岁孩子可能慌了神,把车放在6幢楼下就赶紧跑回了家。

当晚车主女孩家长刘某找上门。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报警。警方介入调解,但未能达成和解。

刘某并没就此收手。警方已明确告知双方不得再有“过激言行”,刘某转头在微信朋友圈和数百人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多次发布侮辱性信息。

他不仅反复称呼这个9岁的孩子为“小偷”“偷儿”,还写下“你就是个小偷”“小偷要吃饭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猪狗不如”等侮辱性语言,甚至威胁“我会让学校的人都认识你这个小偷”。

更严重的是,刘某在信息中明确标注了陈某家门牌号。

一个成年人对一个9岁孩子,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了一场长达数天的“公开处刑”。

@法律有道

一、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开骂”,构成名誉权侵权。

(一)九岁孩子有名誉权吗?有。

很多人容易有个误区:小孩子哪来名誉权?骂几句孩子不算什么大事。

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事主体”包括一切自然人,不分年龄。一个9岁孩子,在法律上和任何一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人格尊严权。

孩子的社会评价固然比成年人脆弱,但法律恰恰要给予未成年人更强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形成的关键期,公开侮辱、贬损对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远大于对成年人。因此,法律对此持更严厉的态度。

(二)刘某言论为何构成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名誉权侵害,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或诽谤行为;该行为指向特定的人;该行为被第三人知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看刘某的行为,四条全中:

第一,用“猪狗不如”“小偷”“上梁不正下梁歪”这种词骂一个9岁孩子,就是典型的侮辱;

第二,信息中明确写了男孩家的门牌号,指向性极强,整个小区的人都知道是在说谁;

第三,微信朋友圈、几百人的业主群,传播范围广泛,足以让信息迅速扩散;

第四,一个9岁孩子在小区里被贴上“小偷”标签,邻居会怎么看、孩子在学校会怎么被议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法院指出:刘某的网络言论“对陈某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了陈某的社会评价”,因此构成名誉权侵权。

(三)法院同时认定:女孩家人有过错,且无视警方警告加重了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提到一个关键情节:“在出警民警已告知双方不得有任何过激言行的情况下,刘某仍作出以上行为,其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限度”。

这一事实,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刘某在明知法律风险的前提下仍然一意孤行,说明其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更为恶劣。

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可作为“被告主观恶意明显”的有力证据,直接影响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上的裁量。

法院最终判令刘某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5000元律师费,共计7000元。

二、刘某输在哪里?

法院并没说男孩骑走自行车是正确的。相反,法院明确认定男孩行为“存在不当”“系年仅9岁未成年人,认知尚不成熟”。

但问题在于,对方的过错,不等于你就可以任意反击、越界侵权。

刘某如果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权,比如找物业反映、联系男孩家长协商、甚至再次报警处理,法律非但不会阻止,反而会支持。

但他选择了最糟糕的路径:把网络当作出气筒,把一个9岁孩子推到数百人群聊中接受“审判”。

一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对一个未成年人持续多日的公开侮辱,已走出了“维权”的范畴,走进了“侵权”禁区。

三、法院判赔逻辑解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费5000元。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通常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差异较大:

本案中,法院判赔2000元大致处于“中等偏下”区间。一个关键考量因素是:男孩的社会评价确实受到贬损,但尚未造成极端严重后果。

此外,法院很可能综合考量一个因素:刘某在事件起因上“有气可出”。这种将受害人过错作为酌定减轻因素的裁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法院通过减轻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实质上是让刘某“用金钱为情绪买单”,而非完全否认男孩行为的不当性。

四、业主群不是情绪垃圾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即使自己“有理”,也不能用违法的手段去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