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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丁女士,花了八百块给妈做体检,体检报告说“无明显异常”,结果才半年,妈妈就

南京的丁女士,花了八百块给妈做体检,体检报告说“无明显异常”,结果才半年,妈妈就查出乳腺癌还转移了!这体检机构,到底是帮人查病还是帮人耽误命啊?!

去年3月,南京的丁女士,就想着给妈做个全身体检嘛。她妈56岁了,上了年纪,总怕身体出问题。她特意挑了个体检中心,花了快800块钱,做了一套全身检查。当时体检完,报告出来,各项指标都写着“无明显异常”。

谁知道才过了半年,她妈突然觉得胸疼得厉害,赶紧去大医院检查。结果直接确诊乳腺癌,而且已经出现淋巴结转移了!丁女士当时都懵了,拿着半年前的体检报告,眼泪都快下来了。

这报告上明明说没事,怎么突然就这个样子了?她赶紧调取了当时体检的B超、CT影像,找了当地三甲医院的医生帮忙看。

人家医生一看片子就说,当时的影像里,其实已经能看出恶性病变的迹象了。可体检报告愣是啥都没写,就给了个“正常”结论,这不就是漏诊吗?把最佳治疗时机都给耽误了!

现在阿姨可遭老罪了,已经做完8次化疗、5次靶向治疗了。头发掉了一大把,吃啥吐啥,人瘦得不成样子,后面还得继续放疗,还得长期吃药维持。

这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哪是遭罪那么简单啊?治疗费、药费、营养费,还有来回跑医院的开销,一笔笔的钱跟流水似的往外花。

丁女士说,光是化疗和靶向治疗,已经花了十几万了,后面的费用还不知道要多少呢。家里本来就不宽裕,这一下直接把生活水平拉到底了,换谁谁能受得了啊?

她去找爱康那个体检中心理论,一开始中心还想推脱,说可能是后面才长出来的。可架不住影像资料摆在那儿,内部核查后也承认工作确实有疏漏,说愿意给18万元的经济补偿。

可18万够干啥?阿姨后续的治疗费都不止这个数,更别说遭的罪、耽误的时间,还有一家人担惊受怕的日子,哪是18万能顶的?换谁都咽不下这口气!凭啥他们犯的错,要让病人和家属拿命去扛啊?

好多人都替丁女士不值,说这体检机构也太不负责任了吧。收了钱就敷衍了事,片子都不认真看,就随便给个结论,最后坑的还是病人和家属。

可也有人说,体检机构本来就不是医院,不能保证啥都查出来。可是既然没本事查,那开什么体检中心啊?收了钱不办事,这不就是骗人吗?

体检机构虽然不是医院,不做治疗,但它也属于医疗服务范畴。

按《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体检机构的医务人员,得按规范认真检查,保证报告的准确性,不能敷衍了事的。要是医生没认真看影像、漏判了病变,这就属于没尽到诊疗义务,本身就违规了。

《民法典》第1218条也说了,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事里,三甲医院的医生都能从半年前的片子里看出问题,说明体检机构的医生当时完全有能力发现,却给写成了“无异常”,这锅它能推得掉吗?

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得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这些,还有后续治疗的费用。阿姨现在化疗、靶向、放疗的钱,还有以后吃药的开销,都属于赔偿范围,不是说赔个18万就能打发的。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咱们去体检,也是花钱买服务,人家得保证咱们的安全吧?现在他们的报告出了错,耽误了治疗,这不就是侵犯了咱们的权利吗?

丁女士完全可以不同意这个18万的赔偿,继续跟机构谈,要是谈不拢,拿着体检报告、影像资料、医院诊断去法院起诉,法院会按实际损失判定赔偿金额的,不可能机构说多少就是多少。

如果丁女士要是最后能证明机构的漏诊,直接导致了阿姨病情延误、错过了早期治疗的机会,丁女士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民法典里支持的。

说到底,现在好多体检机构都把体检做成走流程的生意了,收了钱就随便应付,片子都不认真看,就给个“正常”的结论。

可谁知道,这一句“正常”,可能就把人家的命给耽误了。

大家以后体检,可千万别全信体检报告,尤其是上了年纪的,真有啥不舒服,赶紧去大医院再查一遍,别被一句“无异常”给耽误了大事!平安健康这东西,真的赌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