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案件,不得随意驳回起诉
在行政法律维权过程中,不少当事人首要担心的就是,自己的案子能否立上案、是否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在过去,确实存在一些行政案件因为“被告不正确”(被告不适格)就直接被挡在门外的情况,当事人连说理的机会都没有。
但是,根据最高法行政庭耿宝建庭长的最新答疑,给这类案件划定了清晰的分界线:行政诉讼被告“明确”与“正确”是两回事,不能随意地驳回当事人起诉。
关于“被告明确”和“被告正确”,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对应着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
在立案环节,法院对被告的要求只有一个——“明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起诉状里写清楚了被告的具体名称、地址信息,能够明确地把被告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区分开来,就算达到了立案标准,法院就应当受理。
至于所告的这个机关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属于后续审理阶段要查明的问题,绝不能成为驳回起诉的理由。
正如北京唐律一直强调的那样,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就在于给老百姓提供一个公平说理的渠道。
如果仅仅因为被告是否正确的法律争议,就直接将案件挡在法院门外,当事人连举证、质证的机会都没有,行政争议不仅得不到实质性地化解,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也违背了行政诉讼的立法初衷。
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过去,确实存在“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直接驳回起诉”的做法,这恰恰是最高法此次答疑要纠正的重要误区。
如果在审理中发现被告确实不适格,法院的正确做法不是一驳了之,而是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其变更被告;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再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这条规则的落地,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它意味着行政诉讼的立案门槛不再被随意抬高,当事人的起诉权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
毕竟,行政争议的解决,关键在于让当事人走进法庭,让事实和法律说话,而不是在立案阶段就被“拒之门外”。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