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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走储户1800万员工已被批捕,我认为,这种事情不管银行的员工是不是违规,是不是

转走储户1800万员工已被批捕,我认为,这种事情不管银行的员工是不是违规,是不是构成了犯罪,那都是她需要承担的责任,而对于银行来说,储户存钱是冲着银行去的,而不是冲着某个员工去的,出了问题,银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员工的责任,那需要银行向员工追责,而不是需要储户向员工追责。银行不能仗着自己大,就把责任推卸给员工,这是不负责任的。

最近吉林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已并入吉林农商银行)的这件事,让不少储户心里发毛。两名储户陈冰和王凤(均为化名)合计1800万的存款,被该行员工赵某丽(化名)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签名、冒名挂失补办银行卡,悄无声息就转走了。钱全被她拿去炒股,最后亏得一塌糊涂。事发后赵某丽喝药轻生被救,现在已经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两项罪名被批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信息来源:大象新闻、长江网等权威媒体报道) 。

很多人都在讨论责任该怎么分。有人说员工个人犯罪,就该她自己扛。这话没错,她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必须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代价。但咱们得把账算清楚,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才是整个事件的核心。

你想想,谁去银行存钱是奔着某个柜员或者客户经理去的?大家选银行,看的是它的正规牌照、国家监管背书,还有"存款安全有保障"的承诺。储户把辛苦挣来的钱、甚至是企业周转的资金存进去,图的就是个安心,相信银行能守住资金安全的底线。这份信任,是银行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它必须承担的责任。

赵某丽是银行的员工,她在工作岗位上的每一步操作,哪怕是违规操作,对外代表的都是银行。储户和银行签的是储蓄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银行要保障存款安全,按约定兑付本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也说得很清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现在储户的钱因为银行内部人员操作没了,银行怎么能置身事外?

更让人揪心的是,事发后涉事银行居然说要"等司法结论",甚至有工作人员对储户说"运气不好"。这种说法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法律上早就明确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码事。员工犯罪归司法机关管,银行对储户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不能以案件没结为借口拖延或拒绝赔付。

银行的内部管理漏洞,不该让储户来买单。赵某丽能轻易伪造签名、挂失补卡,甚至还有同事违规协助,这本身就说明银行的内控机制形同虚设。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银行先把储户的损失全额赔了,再按内部规定和法律程序向涉事员工追责,这才是正确的流程。

作为金融机构,银行手里握着的是公众的信任和血汗钱。不能因为自己规模大、有话语权,就把责任推给一个已经被批捕的员工。这种甩锅行为,不仅寒了储户的心,更损害了整个银行业的公信力。储户的钱不是大风刮来的,1800万对普通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的积蓄,对企业来说,可能关系到生存发展。

银行要做的,不是找借口逃避责任,而是主动承担起自己的义务,尽快赔付储户损失,然后好好反思内部管理问题,补上漏洞,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只有这样,才能重新赢回储户的信任,守住金融服务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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