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我耳朵震聋了,赔我120000元。”新疆昌吉,大巴车司机超车时鸣了1秒喇叭,却莫名其妙的被索赔,法院判了。
被超车的是一辆货车,司机说他被大巴车的喇叭声震成了“爆震性聋”和永久性耳鸣。
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人家超车就鸣了一声喇叭,耳朵就被震聋了,有点匪夷所思。
但既然想到了,也起诉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得证明他的车喇叭分贝达到了足以让你耳聋的程度,然后证明他鸣喇叭与“爆震性聋”和永久性耳鸣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那不好意思,法院多半要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即使这两点你能举证证明,但也未必你能全胜,因为还有一个过错责任的问题。如果是噪声污染,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赢面很大。
但个人以为,汽车鸣喇叭很难归结为噪声污染,所以这种情况只能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如果人家并不明知自己的车喇叭分贝太高,很难推断其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
这个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因为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
但这件事情也给司机朋友提了个醒,车辆的喇叭音量不宜过大,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哪一天真的因为这个问题让老年人摔倒了,很难不判定你有责任。
会车超车鸣笛示意,既是规则所允许,也属礼貌所要求。真的机缘巧合,造成些许意外伤害,也应当相互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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