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对小夫妻离婚不离家,他们不仅在一起生活,还共同经营者酒店和蔬果店,对外还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然后老公因为生意需要多次向合作伙伴借款150万元,但因为他无法偿还这笔钱,合作伙伴就起诉他老婆,没想到最后法院这样判!
信息来源:大象新闻
其实这事儿一开始挺简单:小威和小倩领了离婚证,却从头到尾没跟外人说。
俩人照常住一起,早上一起开店,晚上一起收账,谁也没怀疑他们真的分开了。
生意周转不灵,小威先找合作伙伴借了100万,借条上签的是他一个人,钱却直接进了小倩账户;紧接着再借50万,款先到他卡里,他马上把30万又转给老婆。
这两个转账流水摆在那儿,说这钱只属于小威?有点说不过去。
到了还款日,小威真拿不出钱,合作伙伴不干了,直接把俩人一并告上法庭。
基层法院一审翻了离婚证,看到“离婚前借的贷后两人分得清”,又看到借条上只有小威签名,就断定“这是小威个人债务”,让他一人扛下150万。
可合作伙伴心里不服,上诉的时候拿出了几样东西:
1. 俩人整天一起进店、一起算账的监控、聊天记录;
2. 100万直接进老婆账户、50万又给她30万,大家都在场也没见她说“这事儿跟我没关系”;
3. 店铺的发票都是同一抬头,酒店和果铺一个地址,一个供应商,俩人还常常互转账。
二审法官掂量起来:他们虽然法上离了婚,但根本没把身份“分家”,还把这层关系对债权人隐瞒着。
再加上借款确实流向了两人的共同经营和生活开支,完全符合“共同合意型”债务的条件。
于是二审改判——150万要小威小倩一人不少地共同偿还。
这桩案子给咱们几条提醒:
1. 离婚了就别对外打“受骗”牌,谁要是借钱没签字、没拿钱,就跟债务扯不上。
2. 生意、借款、账务要分清。好处一起分享,风险就别想只让一人承担。
3. 想甩锅?先把“表面夫妻”这层关系撕破,要不你拿再多证据,法院也会说“案主玩套路”。
《民法典》第1064条说,夫妻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以及用于家常消费的债务,都算共同债务。
离婚后要想划干净,第一步就是把自己在客户面前的“夫妻形象”给剥干净。
总之,如果夫妻离婚就要离的彻底,不要离婚不离家,更不要一起做生意,或者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那么如果一方借款,有可能就变成共同债务,法院可不会因为你领了一张离婚证就睁只眼闭只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