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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策生前和长庚医院的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关于证

姚策生前和长庚医院的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有关规定,姚策与长庚医院的聊天记录(微信)属于法定“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一审法院未依法审查其实真实性、完整性、身份真实性,直接采信是违法的,这是一个硬伤。
一,法律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满足“三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14条: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类型,但必须同时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属实才能。
二,本案中这份记录存在四大致命问题。
1,身份真实性未鉴定(最致命)
姚策已死,无法当庭对质
聊天记录是不是要求本人账号,本人所发?
法院没做声纹/电子数据身份鉴定直接认定是姚策,程序违法。
2,内容不完整,被截取,未提供原始记录。
你说收集不全面,只挑对被告有利的片段,完整聊天记录未出示,未质证。
法律要求:数据必须完整保存提取,不得删减。
不完全记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原始载体未出示,无法核对真伪。
法院只看打印件/截图,没查原始手机,原始记录,后台数据。
无法证明未被篡改、编辑、拼接。
4,与“三拒绝”时间线矛盾,关联性存疑。
聊天记录都是转入长庚前的表述。临终昏迷前、嗜睡阶段的真实意愿是否被误导,是否被迫,完全没查?
三、一审法院直接采信属于严重违法。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4条:
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
姚策已死、记录不完整,未鉴定,未核对原始载体,一审直接采信,等于“以主观猜测代替专业审查”,严重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对姚策与长庚医院聊天记录的身份真实性,内容完整性,原始性未依法审查,未启动电子数据鉴定,在姚策已死亡,无法对质的情况下。直接采信不完整,未经核实的聊天记录认定姚策意愿,导致基本事实不清,证据采信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