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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9 轉報導者,檢方進一步主張,兒盟雖無自設安置機構,但透過合作保母的安排,

有消息9
轉報導者,檢方進一步主張,兒盟雖無自設安置機構,但透過合作保母的安排,實質上承擔「家外安置」功能,因此兒盟對於合作托育家庭具有監督義務,對於安置在托育家庭的劉童,有保護的義務。至於被告身為兒盟出養社工,是保護義務的法人機構成員,具有保證人地位,有追蹤劉童身心狀況、確保受託照顧的責任。
辯方則從義務與角色定位切入,提出不同見解。辯護律師朱浩文以三方托育契約為例,被告在契約書上的角色是「聯絡社工員」,連「代理人」都不是,難以據此推導出被告對孩子的生命安全具法律擔保責任。
他進一步強調,根據劉童外婆與兒盟所簽訂的契約(兒童及少年出養媒合服務契約書),兒盟的主給付義務是確保出養符合行為地及我國法律之形式與實質要件之規範,「這時義務不是要求收出養媒合得承擔出養童的健康責任,而是評估有無收出養必要性,蒐集劉童相關資訊,進入評估、媒親程序。」

律師蔡宜臻亦主張,被告跟劉童不是密切的生活照顧關係,也沒有法定監督保母權限;每月要做一次的訪視,並不會讓她取代主要照顧者,對小孩性命安全負有擔保之責,自然不具有《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
。除保證人地位外,過失致死罪成立的另一關鍵,在於行為人的過失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檢方引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刑事判決」,強調該案行為人(中和緬甸華僑李國輝縱火案房東)違反義務的過失不作為,就是本案類型──陳尚潔今日的判決刑度,也與當年中和9死縱火案的房東一審相同(三審則以1年10月定讞)。
在2月26日辯論終結時,檢方具體歸納出陳尚潔違反的「注意義務」,分別是:違反訪視義務、違反追蹤出養童身心發展狀況的義務、違反提供符合需求照顧的義務、違反通報義務、違反評估判斷不可以落入偏見的義務。新聞 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