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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朋友“有难”,沈某心生同情。于是,吴某某趁热打铁表示自己有“特殊渠道”,可以

眼见朋友“有难”,沈某心生同情。于是,吴某某趁热打铁表示自己有“特殊渠道”,可以联系到审核快、放款易的贷款公司,但因其自身征信有瑕疵,希望沈某能以个人名义出面帮忙申请贷款。吴某某还信誓旦旦地承诺,贷款成功后,其将每月按时还款,并会在几个月后将贷款变更到自己名下,沈某无需承担任何风险。

在吴某某的层层诱导下,沈某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多次前往其指定的贷款公司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先后贷得的80余万元人民币,全部转交给了吴某某。2024年5月至6月间,吴某某还以办理银行“进件”业务需要手续费等理由,又从沈某处骗得2万余元。

拿到贷款后,吴某某起初尚能少量还款。但很快,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甚至直接离开了上海。此时,沈某才意识到自己落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

面对高达70余万元的未还贷款,沈某不得不向家人坦白,其家属只得掏空家庭积蓄并向亲友举债,才勉强偿清了这笔债务。随后,沈某至派出所报案,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最终,人民法院结合相应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吴某某向沈某退赔违法所得。

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刘磊表示,防范金融诈骗,是保护个人财产、维护金融秩序、筑牢社会诚信根基的重要基础。利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侵害他人财产与征信,既损害个人合法权益,也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与社会诚信。

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普通民间借贷纠纷的范畴,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欺诈行为。结合本案,吴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客观上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同时直接导致沈某个人和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并背负了不良征信记录,身心承受巨大压力。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此外,吴某某的个人诈骗行为并非孤立个案,其行为之所以能成立,折射出背后正隐隐滋生的金融乱象,影响着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

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以征信系统的信用数据为重要依据。吴某某等人借用他人的名义骗取贷款,导致实际使用资金的人未被记录不良信用,而善良的他人却背负征信污点,该行为不仅可能使金融机构面临资金损失,更直接导致部分征信数据失真,破坏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此外,类似本案征信资质差的吴某某找征信正常的朋友沈某,以沈某名义贷款钱给吴某某用,实际背债人仍是沈某的诈骗套路,通常被称为“AB贷”,诱使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但征信记录良好的群体,如在校学生、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等,成为“贷款工具人”,严重危害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法官在此提醒,远离非正规借贷:对主动找上门、手续异常简单的“贷款渠道”要保持警觉。非正规小贷公司、网络贷款平台往往利息高、费用杂、催收手段激烈,一旦陷入,极难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