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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听讼’章,乃释‘格物’,非释‘本末’。 《大学》云:[子曰:“听讼,吾

《大学》‘听讼’章,乃释‘格物’,非释‘本末’。
《大学》云:[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朱子曰:[犹人,不异于人也。情,实也。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观于此言,可以知本末之先后矣。]
朱子曰:[右传之四章。释本末。此章旧本误在“止于信”下。]
朱子认为,本章是解释‘本末’的。不妥。理由有三:
1.‘传’是解释‘经’的,解释‘经’提出的‘三纲领、八条目’的。‘传’的前三章解释了‘三纲’,因而本章‘传之四章’应当是解释‘格物’的。
朱子认为本章解释‘本末’,与其他各章不协调。另外,本章‘此谓知本’,并没有提到‘末’,也可见朱子此注有不妥之处。
2.那么,‘此谓知本’,本是什么?《大学》原文明确指出‘修身为本’,也就是‘明明德’为本。修身之先,即明明德之先,是什么呢?在格物。因而,本章是解释格物的。
格物者,即物穷理也。即物穷理,不仅穷至事物之理,更重在穷至人之所以为人之理。
自身为万物之本,格物当从人格起,特别是从自己格起。因而格物,当以‘格自心’为重,所以可以‘知本’。从哪里可以看出呢?在‘讼’字。
‘听讼’,不是如《礼记正义•大学》所说的意思:‘孔子在听别人的争论,孔子在当道德法官和法律法官,最后要让人们没有争讼了’。这可能吗?
‘听讼’,是倾听自己内心的争论——内心的天理与人欲的争论,所谓的‘天人交战’。
有何依据?当然还是找孔子本身的言论为据。
子曰:“已矣乎!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这个‘讼’,就是内心的争论。
本章孔子说:“听闻内心的争论,我和人们没有什么差别呀,但我必定会使内心没有争论啊。”
也就是会明察天理与人欲的分际,使天理为一身之主而人欲每听命焉,这样争讼自然平息呀。
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不能脱离社会其他人而遗世独立。因而,格人,以‘格自心’为主,还应以‘格他心’为辅。‘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这就是‘格他心’
‘格自心’可明我之明德,以此为基础,将心比心,可以明察他人之实情。
‘格他心’,是明察他人之实情。理至,则无有实情之人不得尽其虚辞用以纷争诉讼,这使人们的心志敬畏。因而,他人用虚辞来掩饰实情的争论,自然化解。
‘格自心’与‘格他心’,相辅相成,不可离也。
格物当以知人为本,可以知人之所以为人之理,‘此谓知本’。
由上述可知,本章即‘传的第四章’,释‘格物’。
3.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紧接下来的《大学》的原文:[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
朱子的观点,认为‘此谓知本’是衍文,又认为‘此谓知之至也’前面有阙文;并不妥。
由这两句可知,‘知本’与‘知之至’,是不同的,而且是有递进的关系的。其实这两句,前句就是指‘格物’,后句指‘致知’,或者说‘物格而后知至’也。因而,这一章‘传之五章’应当是‘致知’章,是由格物引出致知的。但是,具体的内容缺失了。
由这个‘传的第五章’,也可以反推,‘传的第四章’是释‘格物’的。
这是从义理和文本两方面的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