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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可否以适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

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可否以适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网》中的答复意见: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前述规定,如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而公告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与案件受理费性质相同,如原告拒不交纳,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处理。

3,但为有效化解矛盾,防止程序空转,人民法院应向当事释明符合法定情形可提出司法救助申请,避免机械适用。

如当事人有经济能力经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后仍拒不交纳,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拒不交纳公告费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有关规定,按自动撒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