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外补偿”指的是什么?
我认为,民(代)教师被辞退后都转岗从事了其它职业,那在从事其它职业中所出的“意外”应由所在单位补偿。如:原老民代教师被辞退后当了警察叔叔,那他在执行公务时英勇牺牲,就应该由公安机关授予革命烈士,由公安机关补偿,而不应该由教育部门补偿;如果是原老民代教师当了农民上吊自杀了,这教育部门也没有补偿义务,应该由民政局予以补偿;如果是老民代教师参军了,并且在参战中立大功了,并且由中央军委颁发功臣证书,那就应该由中央军委补偿,同样不应该归教育部门补偿;如果老民代教师确实在教学工作岗位上“立下了汗马功劳”,那就应该由教育部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