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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个男上司,贪恋已婚女下属的美貌,俩人竟然暗地里开展婚外情,这个领导月

浙江宁波,一个男上司,贪恋已婚女下属的美貌,俩人竟然暗地里开展婚外情,这个领导月薪2.2万,好好的工作不做,非要开发人家的老婆,经常跟人家相约了去开房。这下人家的丈夫忍无可忍直接公开举报,男上司立刻就被公司给开除了。男子不服,要求公司赔偿自己43万元,他说“我搞婚外的恋情又没在公司范围内”。那就看看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

2021年秋天,宁波一家自动化公司门口,一份盖着红章的公告引发围观——向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即日解除劳动合同。

这份公告背后,是一个奋斗14年升至管理层的中年男人。他叫向某,2005年还是厂里最普通的操作工,此后勤勤恳恳一路爬升,2015年前后坐上了机械课课长的位子,月薪22,800元。

说起来也不低了,当地这收入够让人眼红。

可问题就出在这个“爬”字上。人一爬高,胆子也跟着肥起来。向某盯上了手下叫孟某的女员工——年轻漂亮,可惜早就嫁了人。

明知人家有老公,向某还是死皮赖脸地追。孟某也没把持住,领导的追求她接了。

俩人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就这么偷偷摸摸搞到了一起。酒店、餐厅、哪儿隐蔽往哪儿钻,向某觉得自己聪明得很,只要不在公司动手动脚,不在上班时间腻歪,神不知鬼不觉。

结果呢?天下哪有不透风的墙。

孟某的老公郑某先发现了端倪。老婆经常神神秘秘地聊天,郑某心里犯了嘀咕,一查——直接查到了向某头上。

2021年9月,郑某带着姐姐冲到公司大门口,当众把丑事全抖搂出来。手里还攥着开房记录、约会证据,铁证如山。

这下彻底炸了。

公司当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对相关通话记录、开房凭证及证人证言等材料逐一开展核查,所有证据均已核实完毕。9月29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向某身为管理人员,存在严重生活作风问题,行为失范,违背公序良俗与职业道德,经研究决定,对其予以开除处理。

向某当场傻眼。

但他不服气。婚外情属私人空间,又没在公司里干,凭什么开除?干脆撕破脸,直接开口要公司赔43万。

43万?这数字怎么来的?

后来才知道,向某玩的是“漫天要价”的把戏。他心里盘算着:公司要是怕舆论影响、怕诉讼成本,稍微让步谈个和解,这钱可能就是他的“预期收益”。

可惜他打错了算盘。

公司直接甩出《员工手册》:白纸黑字写着,员工必须遵守公序良俗,行为损害公司形象或违背社会道德的,属于严重违纪,有权直接开除。

向某还嘴硬:“我那事又没在公司范围内干!”

公司说得更直接:你是个课长,是管理层。你对手下已婚女员工下手,这叫私生活?这是在破坏管理秩序,毁坏企业名声!

《员工手册》第16条第12款写得明白:员工在公司范围内做违法的事、喝酒闹事、实施暴行,或者干有伤风化的事,直接开除。

“公司范围内”啥意思?向某咬文嚼字,说这是物理空间。

公司不跟他绕弯子:不是地理位置,是你员工身份!你的行为代表的可是公司形象!

2021年12月,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向某诉求全部驳回。

向某不死心,直接把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说了三件事:第一,向某明知孟某有家庭还保持不正当关系,行为极其恶劣,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第二,作为管理层,你的言行代表公司形象,丑事闹到公司门口,社会评价肯定下降。第三,公司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开除前还征求了工会意见,流程走得滴水不漏。

一审判决:向某败诉。

向某还是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8条写得清清楚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向某明明知道孟某有家庭还非要搞到一起,这种行为不道德,必须谴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也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43万?一分没拿到。

说起来,向某这人也挺可悲的。奋斗14年,从小操作工熬成课长,本该是最珍惜位置的人。结果管不住自己对已婚下属的那点欲望,输掉了月薪2.2万的工作,还搭进去一场注定败诉的官司。

更重要的是,他毁了别人的家庭,最后连自己的名声也臭了。

职场有红线,道德有底线。管理层下班后的私生活有边界吗?有,但他的“私人行为”永远带着职权的影子。把权力和私欲混为一谈,迟早要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买单。

这个教训,恐怕要伴随他余下的职场生涯了。

参考信息:重庆晨报.(2026-04-08).上司与女下属婚外情,被其丈夫举报后开除!上司: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赔我43万!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