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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女子去买海鲜,但海鲜没标价,她还是选了4个螺、2个虾、半只蟹,结果结账要7

云南,女子去买海鲜,但海鲜没标价,她还是选了4个螺、2个虾、半只蟹,结果结账要72元,女子觉得价格高,不想要了,没想到,老板娘威胁:不想买就别走,还做了一个操作,双方发生争吵,女子报警。

女子满脸气愤地和老板娘僵持着,本来开开心心买海鲜,没想到,却闹到只能报警解决的地步。

4月6日,女子和同伴路过一家海鲜摊,看着水箱里鲜活的水产,便停下脚步打算挑选。

摊位上没有任何明码标价,女子也没有主动问价,直接选了4个螺、2只虾,又选了半只蟹,打算挑完直接买单。

老板娘称重装好,报出价格:72元。

女子一听就觉得价格偏高,再加上事先没有标价,心里越想越不对劲,当场表示不想要了。

老板娘瞬间翻脸,直接拦住两人不让走,嘴里骂骂咧咧,语气十分难听。

女子认为买卖自由,买卖本是你情我愿。

老板娘见状更加嚣张,指着女子大声呵斥:

“有钱你就买,没钱就不要出来消费!你们不买就别想走。”

她还一边阻拦一边辱骂,说女子故意找茬、买不起就别碰。

女子又气又委屈,坚持要录视频维权,双方争执不断升级。

同伴在一旁劝说也没用,老板娘依旧不依不饶,死死拦着不让走,还将酱汁撒向女子。

女子见沟通无效,维权也被辱骂阻拦,当场让同伴拨打报警电话,坚持要让警方过来处理这件事。

老板娘却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女子身上,仿佛从头到尾都是女子在胡搅蛮缠。

好在民警调解下,老板娘向女子道歉,最后女子删除视频。

女子心里还是感到很委屈。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5条规定,经营者必须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

不标价即违规,本质上剥夺了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老板娘此举已先违法。

女子认为价格虚高,且事前无标价,遂决定不买。这完全是消费者行使合法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拒绝强制交易权,交易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嫌贵不买,天经地义,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制交易。

老板娘以阻拦人身自由的方式胁迫成交,已属违法行政甚至可能涉刑的强迫交易行为。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无需同意,不构成侵权。

女子拍摄只为记录冲突、留存商家违法证据,无丑化、营利或恶意传播,是受法律保护的维权手段。 不让拍摄,等于变相剥夺消费者的举证权。

市场交易必须明码标价、自愿公平。消费者遇类似情况,有权不买、有权拍摄、有权报警,这不是“闹事”,是法治社会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