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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 一男子在宾馆发病,25天后死亡引发的法律责任,法院给出了清晰的

“谁死谁有理?”
一男子在宾馆发病,25天后死亡引发的法律责任,法院给出了清晰的回答。

2025年5月11日,男子陈某赴湖北随州出差,在一家宾馆预订了一套特价房,房费为48.8元,当天陈某交了50元押金后住进了这套特价房。

到了次日,退房时间已超过了5小时,却不见陈某的身影,工作人员上前查看,只见房门紧闭,敲门也无人回应,工作人员怕有什么意外发生,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到场后打开房门,只见陈某全身赤裸倒地,昏迷不醒,工作人员赶紧叫来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出血。住院25天后,家属在转院途中,陈某不幸去世。

家属处理完陈某后事,认为宾馆对陈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于是将宾馆上诉到法院,索赔40万元。
理由是: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延误了治疗时间。

法院审理查明
根据陈某倒地姿态,发病时间应该是前一晚或者是次日清晨,这段时间正是客人休息时间,且脑出血是自身疾病引发,与报警早晚无关。

陈某已交50元押金,按惯例可以延迟退房,超过5小时合符情理,不存在失职。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已及时报警,及时送医,已经尽到救助义务。宾馆不是医院,工作人员对客人突发疾病没有监护责任。

宾馆只对宾馆内设施的安全负责,且无证据证明宾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死者家属也未证明陈某的疾病与宾馆设施有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家属未能证明宾馆行为与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驳回了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陈某家属不服,上诉到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两审驳回,捍卫了“无过错不担责”的法制原则,不是“谁死谁有理”,而是“谁有过错谁担责”。

有人说应该告所在单位而不是宾馆,可以申请工伤,有人说工伤认定不能超过48小时,而陈某发病到死亡已25天,远远超过了48小时,不可能申请工伤,所以才告宾馆。

你怎么看待家属的行为,家属可以申请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