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又惹上事了!”河南濮阳,一男子与三位朋友到饭店聚餐喝酒。期间,两位朋友提前离开。男子便和剩下的一位朋友继续喝,在此过程中,男子头部摔伤流血,不料第二天却被发现死在了某小区门前。男子家属随后将当晚一同饮酒的三名朋友告上法院,索赔94万余元,法院判了。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闲暇时,三五好友聚餐饮酒、谈天说地,实乃人生一大乐事。
然而,有时人们因尽情畅饮而忘了自己的酒量,导致醉酒,往往会酿成悲剧。
河南濮阳的张先生就是个典型例子。
据大河报10月23日报道,2023年1月的一天,张先生和孟某、段某、杨某三人到当地一家餐馆喝酒聚餐。
聚餐时,段某未饮酒,其他人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十分畅快。
几杯酒下肚,段某和孟某先后因有事离开了餐馆。
张先生和杨某则继续留下喝酒。
大约晚上11时,张先生可能因醉酒摔倒,头部流血。
餐馆老板听到动静,拿纸巾为张先生止血。
大概过了10分钟,张先生和杨某离开餐馆。
张先生迟迟未回家,其家属便给杨某打电话询问行踪,杨某不仅未告知张先生具体位置,还关了机。
直到第二天清晨,警方接到报警,才发现张先生倒在一小区门口附近,已没了生命迹象。
经鉴定,张先生死因是在患有冠心病等基础疾病的前提下,头部受伤失血过多及急性酒精中毒,引发呼吸衰竭身亡。
事后,张先生家属将当晚一同聚餐的孟某、段某、杨某三人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对此,三人都提出了反驳意见。
段某称,当天他没喝酒,还是第一个付了餐费离开的,对后面的事一无所知,不应担责。
孟某认为,他们只是朋友间的正常聚餐,当天大家各喝各的酒,不存在劝酒行为。
后来他因身体不适离开,当时张先生状态正常,他无法预知后续的事。
杨某表示,他和张先生一起喝酒没错。
但张先生是成年人,能控制自己能否饮酒及饮多少,也能预知过量饮酒的危害。
发生这样的事,张先生应自己负责。
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要明确,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正常人之间适量饮酒属情谊行为,本身不产生法律义务,法律不应干涉。
但同饮者有提醒、劝阻、注意的义务,该义务源于先行行为导致的可预见危险状态。
简单说,判断孟某、段某、杨某三人是否担责,主要看他们在张先生饮酒及醉酒后是否尽到相应义务。
1、段某当天没喝酒且提前离开,客观上无法知晓后续情况并采取预防措施。
段某对张先生的死亡结果无需担责。
2、孟某当天虽喝了酒,但无劝酒等行为,也提前离开了餐馆。离开时张先生状态正常,不能要求孟某提前预知张先生会出事。
孟某也无需担责。
3、至于杨某,从聚餐开始到结束,他一直陪张先生喝酒。
张先生醉酒和受伤的情况,杨某都清楚,但他既没送张先生就医,也没联系家属,而是放任不管。
张先生家属询问情况时,杨某不配合,还关了机。
杨某没对张先生尽到注意和帮助义务,最终酿成悲剧,他难辞其咎。
4、张先生是成年人,明知自己有疾病,却不克制,过量饮酒致醉,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
张先生对自己的死亡结果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孟某、段某对张先生的死亡结果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杨某则需承担55%的责任,即向张先生家属赔偿52万余元。
总体而言,这样的悲剧谁都不愿看到。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饮酒要有品更要有度,要量力而行,不可肆意妄为。
当然,共饮人看到身边人醉酒后,一定要伸出援手,因为不经意的举动,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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