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学生在操场打篮球,一大爷见状从中横穿而过,不料被一学生撞倒摔致骨折。而后,大爷将这名学生和学校一同告上法院索赔177000元。对此,法院认为,学生在操场正常打篮球没有过错,不赔!
这是光明网10月21日报道的一则最新案例。
据了解,黄大爷于2024年6月7日这天与往常一样带着孙子前往当地一所幼儿园上学。
在给孙子安全交给老师后,黄大爷便一人往回家的方向走。
在经过某小学里的一处篮球场时,黄大爷看见有学生在篮球场上疾驰打球,但他并没有当回事儿,依然从中横穿而过,最后不幸被正在打球的学生倪某撞倒。
黄大爷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黄大爷左股骨颈骨折,住院12天共花费了26000余元。
黄大爷事后认为,他受到的结果和学生倪某及学校脱不了干系。
于是,黄大爷将倪某和学校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7000元。
有人说,“的确,黄大爷受伤是不争的事实。但他将打篮球的学生和学校告上法院实在是匪夷所思。
难道他不想想自己为什么受伤吗?学生在打篮球,他往篮球场中央去,连基本的危险判断都没有吗?”
“学生和学校做错了什么?不应该赔!”
法院怎么判的呢?
1、大家都知道,篮球作为一种对抗性极强的运动,球员在运动中互相进行碰撞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学生倪某当然也不例外,他在操场上正常打篮球,全身心投入其中,没有注意到旁边的行人实属正常,也无法进行苛求。
况且,他在篮球场上运动,更有理由相信球场只是提供运动的场地,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因此,即便倪某将黄大爷撞倒,倪某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黄大爷而言,他作为一个有着多年生活经验的成年人。
明知学生在篮球场打篮球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其依然横穿球场,此种行为应被视为对自身安全于不顾的“自甘风险”。
简单来说,黄大爷本人对此需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校方来说,篮球场作为学校的一部分,学校有义务去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该义务致使他人权益受损,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在篮球场领域内设置一定的边界,设置警示标志等。
经调查,该学校也的确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定,黄大爷此次摔倒所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177000元。
黄大爷自行承担其中90%的责任。而学校则承担余下10%的责任,即向黄大爷赔偿17700元。
一审过后,校方不服,上诉,二审则维持原判。
总的来说,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和选择负责!因为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倘若每个人都把己身安全寄托于他人,又怎会真正的“安全”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