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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谁死谁有理!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带妻子和孩子专门来到河边玩耍,岂料在此过程中,

并非谁死谁有理!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带妻子和孩子专门来到河边玩耍,岂料在此过程中,妻子和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男子认为河边没有警示标志且旁边的围栏破损,便果断将当地水务局等主体告上法院,索赔580000余元,对此,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这是真实发生在河北省井陉县的一个案件。

据极目新闻报道,在2024年6月份的一天,因天气炎热,男子张某便带着妻儿来到当地一处河道玩水消暑。

因妻儿均不会游泳,便只能在水边进行游玩。

就当张某回到车中拿东西时,悲剧发生了。

张某的妻儿不幸从河边落入水中,待张某返回时,妻儿已经不幸身亡。

事后,张某悲痛不已,他觉得妻儿遭遇如此祸患,与水务局、河道管理及治理等单位脱不了干系,理由是:

在事发地周围,相关责任单位并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且旁边的围栏还有很大缺口。

正是因为上述主体的不作为,才导致自己的妻儿离世。

据此,张某坚决要求水务局等承担赔偿责任,提出赔偿金额共计580000余元。

有人说,“事情的发生要讲究前因后果!明明是张某带妻子和孩子来这个地方玩耍出事的,怎么能怪水务局呢?张某这是无理取闹!”

“如果能判张某赢,岂不所有的河流、湖泊都要加装盖子了,不然出事,随便一告就有钱拿,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张某因妻儿出事儿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要讲究证据和事实的。

“并非谁死谁就一定有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像酒店、餐馆等这样的经营场所,或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顾客或游客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对于本案而言,涉事河道并不属于经营或公共场所,水务局等主体对张某前来游玩所导致的悲剧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证据上,张某同样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水务局等主体对他妻儿的死亡存在过错。

故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要知道,对于水务局等单位而言,即便他们存在一定的管理职责,但该职责也不应随意无限扩张!

对于如此广阔的水域,也更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反观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在河边玩水有危险,明知妻儿不会游泳,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但张某仍然带着妻儿来到河边玩耍,最终酿成祸患,他才是最该反思的那个人!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注:图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