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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该判给谁?江苏无锡,一女子经历两段婚姻后,拥两个儿子,一个是亲生子,另一个是

房子该判给谁?江苏无锡,一女子经历两段婚姻后,拥两个儿子,一个是亲生子,另一个是继子。然而,在女子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婚生子与继子竟为争夺房产闹上法院,法院判了!(信源:潇湘晨报 2025-8-29)

“那是我亲妈!这房子本就该全归我!”亲生子小许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我是她继子,我们一起生活过,凭啥我没份?”继子小陆也毫不示弱地回应道。

一套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房子,让这两个年轻人彻底撕破了脸。

张女士一生有两段婚姻。

第一段是和小许的父亲组成家庭,有了儿子小许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感情消磨殆尽后离了婚,小许随父亲生活。

后来,张女士改嫁陆某,陆某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陆一同生活。

然而,这段婚姻也未能长久,结婚第七年,张女士和陆某也分道扬镳。

离婚时,二人签订协议,此前共同居住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将房子登记在她名下。

此后,张女士便和儿子小许一起生活。

2020年,张女士去世,生前未对留下的房产作出遗嘱等安排。

小许称,他在张女士生前悉心照料,去世后的后事也全由他一人操办,这房子理应归他。

他还表示,从母亲和陆某的离婚协议能看出,二人再婚时矛盾不断,早早分居,小陆一直跟奶奶生活,与母亲并不亲近。

但小陆对此并不认同,他觉得自己作为张女士的继子,曾与她共同生活过,应有权继承这房子。

两人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小许将小陆告上法庭。

那么,发生了这样的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呢?

众所周知,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默认的继承权,这毋庸置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继子小陆是否拥有张女士房产的继承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注意,这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张女士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

1、小许是张女士的亲生儿子,无疑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他在张女士离婚后与其共同居住,赡养并为其养老送终,显然享有继承张女士房产的权利。

2、小陆作为继子,要继承张女士的房产,关键在于是否与她形成扶养关系。

扶养关系的形成,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

小陆称曾与张女士共同生活,张女士对他有关心,但仅有这些还不够。

如果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成年后对年老的张女士尽了赡养义务,就难以认定他们之间形成扶养关系。

经法院综合审理认定,小陆成年后未与张女士联系,也未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双方的扶养关系不成立。

这意味着,小陆不算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也无权继承其身后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的身后房产由小许继承。

简单来说,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小陆明知张女士抚养过自己,成年有能力后却没想过对她尽孝,此时还想继承房产,哪有这样的好事呢?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