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何在?四川眉山,一高校辅导员带着自己的女学生在火锅店吃饭喝酒后,又来到KTV继续饮酒作乐,直至女学生醉酒彻底昏睡过去。随后,他又带女学生至酒店开房,趁着对方失去意识之时,与之发生关系。
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金羊网 2025-8-13)
身为辅导员,肖某本应是学生最可信赖之人,怎料,他竟将毒手伸向自己的学生小胡。
据金羊网8月13日讯,事发后,小胡醒来时,脑袋还是昏昏沉沉的,看了一眼手机,已经是下午三点多了。
她发觉自己躺在酒店房间里,并非熟悉的宿舍,心里“咯噔”一下。
前一晚,辅导员肖某约她出去,先在火锅店用餐,之后又去了KTV。
其间,肖某一个劲地劝她喝酒,出于对对方辅导员身份的信任,小胡也没多想,喝着喝着就不省人事了,只记得最后是肖某扶着她走的。
如今身上衣服不对劲,小胡立刻明白发生了什么事,眼泪禁不住流了下来。
她没有犹豫,赶忙报了警称自己遭到强奸,并向警方提交了证据。
不得不说,肖某的行为实在是太恶劣了!
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肖某作为辅导员,本应是学生成长途中的引导者与保护者,承担着教育、管理和关爱学生的责任。
然而,肖某却利用教师身份所带来的信任,对学生加以伤害,全然背离了教师的基本操守与道德底线。
肖某必定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1、显然,肖某的行为涉嫌强奸!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
在本案中,肖某趁学生小胡醉酒昏迷、不知反抗且不能反抗之时与其发生性关系,此行为符合强奸罪中“其他手段”的情形,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肖某身为辅导员,利用学生对他的信任和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严重违背了师德规范,所以应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肖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当然,小胡还可以要求肖某进行赔偿。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小胡作为被害人,有权就肖某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肖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肖某违背师德,学校应对其作出开除处理。
肖某作为辅导员,却对学生做出性侵这种人神共愤的事,严重违背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的规定 ,触及了师德的底线。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肖某的性侵行为性质极为恶劣,远远超出了一般品行不良的范畴。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管理和监督教师行为的责任。
对于肖某这种严重违反师德且违法犯罪的教师,必须作出开除处理。
当然在最后,也再次提醒大家,尤其是女性,在社交场合饮酒务必量力而行,保持对环境与他人的警觉性。
尽量避免在醉酒状态下与非亲近且信任的对象独处,必要时提前安排可靠人员护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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