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广东,一女子刚入职不到一周,便背着男友和同事发生两次关系。而后,同事意欲与其发生第三次关系时,女子拒绝并告知男友和另一位男性朋友,两人知晓后,随即找到同事索要钱财,未果后,遂报警。
而后,同事因涉嫌强奸,一审获刑10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其不服,又继续申诉,历经4年后,再审最终改判其无罪,如何评价此案?
(信源:深圳新闻网 2025-8-7)
王某是一位厨师,他和程某系朋友关系。
2021年6月下旬,程某把自己的女友小敏介绍给王某认识,双方还加了微信。
后来,王某帮了个忙,介绍小敏到自己上班的店里当服务员。
小敏在当年7月中旬正式入职,入职没几天,就和王某发生了两次关系。
然而,2021年7月23日凌晨,情况发生了变化。
王某跑到小敏的住处,想再次和她发生关系,这次小敏明确反抗,王某看到这种情况就离开了。
之后,小敏在床边发现了王某带来的避孕套,她又气又怕,立刻就把王某的企图告诉了男友程某,还有朋友田某。
当天,程某和田某找到王某理论,可是王某根本不理会。
没办法,田某以朋友被骚扰为由报了警。
警方一开始以“强制猥亵罪”立案,提请逮捕的时候,罪名改成了“强奸罪”。
2021年11月,一审开庭,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王某仍然不服,继续申诉。
1、首先,不得不说,王某的行为确实很不道德!
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
而王某竟然和朋友程某的女友多次发生关系,显然,他的行为已经越过了界限!
这件事一开始,王某就做得确实不地道,让人不耻。
2、不过话说回来,道德上的过错和法律上的犯罪是两回事。
王某前两次和小敏发生关系,是小敏自愿的行为,所以在这里就不多做评论了。
这个案子争议的关键在于第三次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本质上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如果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至少要满足在事发当时,他对小敏采取了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从而与她发生关系,而且小敏主观上是非自愿的。
首先,据小敏自己表述,她在事后没有向男友告知自己之前和王某偷情的情况,而且也不想报警。
在她和王某的聊天记录里,也没有报警的意思。
反而,报警是她的男友程某和朋友田某(伪装成小敏的表哥)在向王某索要钱财没成功之后采取的行为,而且在报警记录里也不是强奸。
小敏还向王某的亲属要过钱。
以上这些情况表明,小敏最初更倾向于“私下解决”,甚至有索要钱财的行为,而报警是在索要钱财没成功之后被别人推动的,这就难免让人怀疑报警的初衷是否单纯。
其次,根据现有的证据表明,王某实施了暴力等行为只有小敏一个人的陈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
更关键的是,小敏和其他人的行为存在不少疑点。
田某明明只是普通朋友,却冒充“表哥”去索赔,小敏还配合着撒谎;
她一开始隐瞒和王某之前的偷情关系,后来又改口说前两次是醉酒或者被迫——这些反复和隐瞒,很难不让人觉得她的陈述可能有水分,甚是至为了配合索赔而夸大了当晚的情况。
而法律讲究“疑罪从无”,证据不扎实,存在这么多矛盾和疑点,当初判定强奸罪肯定不合适。
这样一来,广东省高院经过对这个案子再审后,在2025年7月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改判王某无罪。
3、王某平白无故受冤多年,他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王某经过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符合这种情况,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4、对于小敏、程某、田某三人,如果在这个案子中涉及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虚假陈述、敲诈勒索财物的,也应该依法依规处理。
说到底,王某历经此难,还是因为他自己没有守住做人的底线!
如果他当初在知道对方是朋友的女友的情况下,能给予足够的尊重并且保持适当的距离,还会惹祸上身吗?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