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兄妹发觉父亲生前瞒着他们,把名下价值200万房产80%的份额转给了继母,于是一纸诉状将继母告上法院。他们认为父亲当时患有老年痴呆症,并且未经他们同意,变更登记应当无效,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大象新闻 、光明网 2025-7-30)
张大爷婚后和妻子育有四个子女。
1998年,张大爷与妻子攒钱在浦东购置了一套房子,当时房产证上写的是张大爷的名字。
然而,世事难料,2003年,妻子离世。
按照规定,这房子有一半属于她的遗产,应由张大爷和四个子女平分。
但当时一家人并未理清此事事,房子依旧由张大爷居住。
2008年,张大爷经人介绍结识了刘阿姨,两人领了证,仍然住在这套老房子里。
时间来到2022年,刘阿姨带着张大爷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把房产证改成了两人按份共有——张大爷占20%,刘阿姨占80%。
而这件事,四子女却毫不知情,被蒙在鼓里。
后来,张大爷的身体每况愈下。
23年初,医院诊断他患上了阿尔兹海默症,智力已经减退多年。
2024年春天,张大爷不幸离世。
在整理张大爷的遗产时,四兄妹发现了房产证上的情况,这下他们彻底坐不住了。
便找到刘阿姨,强烈表示这房子本就是他们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的那部分他们有继承权,而且父亲患病多年,根本没有能力自己做主更改房产证,所以之前的变更登记不应作数。
对此,刘阿姨不认同,说2022年办理手续时,张大爷精神很好,有权处置房产。
此外,她还提出一个要求,张大爷身后留下的项链、戒指这些物件,也应该按照遗产分一分。
由于双方协商无果,没过多久,四兄妹就把刘阿姨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产权的行为无效,并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配。
一边是张大爷的遗孀,一边是张大爷的子女,两边站在各自的角度,似乎都有自己的道理。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1、在房屋的初始产权认定方面,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998年,张大爷和妻子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虽然房产证只写了张大爷的名字,但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大爷的妻子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份额作为妻子的遗产,应由张大爷和四个子女继承。
因为当时没有进行分割,该房屋应属于张大爷和四个子女共同共有。
2、那么,张大爷和刘阿姨在未告知四个子女的情况下,变更产权登记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张大爷和刘阿姨在2022年未经四个子女同意,擅自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侵犯了四个子女的合法权益。
并且根据病史资料显示,张大爷在此之前已经存在智能减退问题数年,法院有理由认为其办理变更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依据《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两人的行为还符合《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构成要件。
所以最终,法院确认之前由张大爷和刘阿姨操作的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刘阿姨不能因此得到相应的产权份额。
3、张大爷的遗产该如何分配呢?
由于张大爷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等,所以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分配,由其配偶刘阿姨、四个子女继承。
如前面所述,对于涉案房屋,四个子女各自继承母亲部分的10%的份额,而张大爷本人则拥有自己部分加上继承亡妻部分,共计60%的份额。
这60%的份额按理说应由四个子女及刘阿姨均分。
但考虑到张大爷生前与刘阿姨共同生活,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分配遗产时,刘阿姨可以适当多分。
最终,院方根据双方意见,酌定房子归四个子女平分,各自得四分之一。而对于刘阿姨来说,四个子女则需各自向其支付10万元的折价款。
至于刘阿姨要求分配张大爷戒指、项链等物品,因为她无法提供证据支持该诉求,所以院方对此予以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