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手腕得注意了!浙江温州,两名同事之间娱乐掰手腕,不料,其中一人竟在此过程中手腕被掰骨折了。事后,其又将同事告上法院索赔92800元,如何评价此案?(来源:光明网)
2024年5月16日中午下班后,小岚和同事小廖凑到一起,两人决定来一场掰手腕的较量。
第一局开始,小廖轻轻松松就赢了,小岚心里不服气,马上就主动发起了第二局挑战。
第二局掰手腕进行得很激烈,眼看着小廖又要赢了,小岚突然憋足了劲发力,想扭转这个局面。
可谁能想到呢,就在小岚发力的节骨眼上,小廖突然感觉右手臂一阵剧痛,疼得他差点叫出声来。
随后,到了医院一检查发现,小廖右手臂居然骨折了,右桡神经也受到了损伤,必须得做手术治疗。
这一场治疗下来,前前后后花了23394.42元的医疗费。
不仅如此,后来经过专业鉴定,因为这次受伤,小廖得休息210天才能正常工作,在这期间还需要有人护理90天。
小廖心里越想越憋屈,他觉得要不是小岚突然发力,自己也不会受这么重的伤。
于是,他一直取证将小岚起诉至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各项费用,合计9.28万元。
对此,有网友说道,愿赌就得服输,明明是小廖自己技不如人,事后还怎有“脸”去问别人要损失呢?
当然,也有人说,毕竟同事一场,小廖又是因为和小岚掰手腕的原因才遭受这样的损失,小岚多少赔点,以表心意。
诚然,朋友间掰手腕本是图个乐子,但如果双方过于较起真来,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到头来,本来要好的朋友却针锋相对,估计也没有人能愿意看到。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岚是否又要为此担责呢?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掰手腕本就属于具有竞技对抗性质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参与者对潜在风险应有合理预见。
小岚和小廖均为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掰手腕活动中存在的风险有一定认知。
小岚在第一局失利后主动发起第二局挑战,在比赛过程中突然发力试图扭转局面,其目的是为了赢得比赛,并非故意要伤害小廖,也没有证据表明她存在重大过失。
此外,小廖也是自愿参加此次掰手腕活动,对于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受伤风险是明知的,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故小廖不应在受伤后又要求小岚赔偿损失。
但小岚最后呢,还是出于同事的情谊,又自愿向小廖支付了15000元。
总之,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在社交活动中一定要明确“风险边界”,讲究一个度!娱乐可以尽兴,但对“潜在危险”的认知不能缺席,毕竟法律之外,人与人相处的“分寸感”,同样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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