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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奇葩!”云南昆明,一男子同失足女约定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嫖娼,岂料,在完

“如此奇葩!”云南昆明,一男子同失足女约定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嫖娼,岂料,在完事后,他竟然趁着失足女洗澡的功夫,直接将此前给付的3000元现金偷走,事后,失足女拨打报警电话,男子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归案,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潇湘晨报)

事发当时,男子赵四与女子邹小倩在陌陌聊天软件上邂逅,两人在频繁的交流中,渐渐滋生出一种暧昧不明的关系。

2023 年 6 月 22 日,他们决定见面,地点定在了当地的一处较为隐蔽之所。

见面后,两人心照不宣地达成了一笔不道德的交易——卖淫嫖娼。

双方约定交易金额为3000元。

赵四随后将 3000 元现金作为嫖资递给邹小倩,邹某某接过钱后,便将其放在了自己随身携带的包中。

再然后,双方就依照此前的约定发生了关系。

双方的交易结束后,邹小倩起身去洗澡,浴室里传来哗哗的流水声。

此时,赵四独自坐在房间里,他看着邹小倩放在一旁的包,心中顿生不轨之意,经过一番挣扎后,欲望最终还是战胜了理智,他鬼使神差地打开了包,将那 3000 元悄悄拿走。

待邹小倩洗完澡出来,发现包的位置似乎有了变化,而赵四早已不在现场,经查看3000元不翼而飞,邹小倩了然一切,气愤不已,果断选择报警。

最终,赵四被警方抓获归案并承认了自己嫖娼及盗窃的事实。

有人说,赵四实在“不讲武德”!事后还想要“白嫖”,那么最终的结果只能自欺欺人。

也有人认为,“赵四的行为成立嫖娼可以理解,但他拿走嫖资的行为又怎么会构成盗窃呢?难道嫖资非法交易也受到法律所保护吗?”

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赵四和邹小倩的行为首先要受到行政处罚。

因为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赵四与邹小倩的卖淫嫖娼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便双方之间的钱性交易是自愿行为,但仍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社会良好风尚,应受相应行政处罚。

2、赵四的行为还成立盗窃罪。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赵四趁邹小倩洗澡之际,将其包内 3000 元窃走,此行为构成盗窃罪。

因根据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即达到了该标准,显然赵四盗窃的3000 元,已远远超过了该标准,故赵四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至于为何拿走嫖资会被认定为犯罪?

这是因为嫖资属于违法所得,其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

但财物交付后,卖淫者对嫖资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这种占有状态受法律保护。

赵四偷走邹小倩占有的嫖资,侵犯了邹小倩的占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3、法院怎么判?

首先,对于赵四嫖娼的行为,当地警方对其处以了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对于赵四的盗窃行为,因其供述盗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事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那么最终,院方综合全案,遂判处赵四有期徒刑6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