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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 4 岁男童触碰女子臀部事件,律师有话说

事件回顾:最近,在长沙一家的餐厅内,一名4 岁男孩在狭窄过道中跑动,行动不稳身体踉跄,手部不慎触碰一名女子臀部。女子当场
事件回顾:最近,在长沙一家的餐厅内,一名4 岁男孩在狭窄过道中跑动,行动不稳身体踉跄,手部不慎触碰一名女子臀部。女子当场抓住男孩衣领,在孩子脖颈留下勒痕。女子认为遭到 “摸臀”,是“性骚扰”,要求小孩子一家三口录制道歉视频、当面做出保证管教孩子的保证;男孩家长愿意道歉,但要求女子先为孩子受伤道歉,双方互不相让。派出所进行了三次皆调解失败,女子表示将提起诉讼,事件发酵成为全网热议的公共话题。

视频加载中...我看了现场监控视频,心里五味杂陈,真实怪事年年有,这么“性骚扰”能落到一个4岁孩子身上了?他还是个孩子啊,而且不是故意的!
一、法律层面:区分 “触碰” 和 “性骚扰”不构成性骚扰:性骚扰的法定要件,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性冒犯故意。4 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没有成年人的性意识,监控显示是跑动中的瞬时意外扫碰,不存在主观冒犯意图,法律上不能定性性骚扰、猥亵。
澎湃新闻的报导

2.家长至多承担一般的碰撞责任:不等于 “孩子小就什么都不用管”。即使是意外,公共场所孩子跑动,监护人负有看管义务;客观造成他人不适,家长应当表达歉意、安抚对方情绪。

新京报的评论

3.维权要有边界,抓伤孩童也要担责:当事人有权报警、起诉维权,但诉求要和损害程度匹配。同时,成年人不适合直接拉扯控制幼童,如果造成孩童身体损伤,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网络公开未成年人画面并贴 “骚扰” 标签,存在名誉侵权。

法治网评论

二、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看
《未成年人保护法》核心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人格尊严、适配身心发展规律、保护隐私与个人信息。该事件不能只看成年人一方感受,要把未成年人权利、成年人身体权、监护人责任三方放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分析。
(一)第四条:处理涉未成年人事件,必须适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4 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发育,没有成年人世界的性认知,监控显示是跑动失衡带来的意外擦碰,不存在 “性骚扰” 的主观故意。
法律上不能用成年人的动机标准去给 4 岁孩子定性 “摸臀、性骚扰”,不能把成年人的性视角套用到幼儿身上。幼儿的触碰,只评价客观行为,不评价性主观恶意。但这不等于监护人可以免责。家长负有监护义务,公共场所放任孩子奔跑,造成他人身体不适,监护人应当道歉、进行边界教育,这是家庭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要求监护人做好安全教育、行为管束。区分两件事:孩子行为本身无主观恶意;但监护人监护不到位,需要承担民事层面的责任。
(二)人格尊严与人身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未成年人身体、侮辱人格


虽然法条第二十七条写的是学校教职员工不得体罚侮辱未成年人,但“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是整部法律的通用原则,适用于所有社会普通公民。
成年人维权,不能直接上手拉扯、控制低龄儿童身体。事件中女子揪住孩子衣领,造成脖颈勒痕,客观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受伤、当众哭泣心理受惊吓。普通公民维权,应当优先找监护人、店家、报警,而不是直接对幼童实施人身控制。成年人身体权值得保护,但维权手段不能伤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不得公开贴负面标签进行人格贬损:将 4 岁幼童在网络贴上 “摸臀”“骚扰” 标签传播,把幼童当成 “施害者” 在网络公开审判,属于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贬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明确禁止网络上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恶意损害形象的网络欺凌行为。即使民事纠纷,也不能把未成年人放到网络舆论场进行道德审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

重点:维权对象应当是监护人,而不是直接惩罚、羞辱孩子本人。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由家长承担,不等于孩子本人要承受成年人的惩罚与网络网暴。
(三)网络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形象不能随意公开传播
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民事纠纷,即使自身受到伤害,公开视频时,应当对未成年人样貌做脱敏打码处理。未经处理直接公开孩子画面,并且配上带有负面定性的标题,有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风险。未成年人的形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能为了博取流量,完整曝光未成年人影像。(四)家庭保护视角:家长的法定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伤害他人、遭受伤害。
家长不能简单拿 “孩子还小不懂事” 完全回避监护责任。公共场所应当约束孩子奔跑,做好身体边界教育,告诉孩子不能随意触碰别人身体。发生磕碰,应当主动道歉安抚对方。但面对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例如强制录制全家道歉视频、公开书面保证,家长也有权拒绝,通过调解、诉讼解决,不必无底线妥协。(五)权利平衡:不是 “偏袒孩子”,而是法律要求双向保护
很多人会误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是 “未成年人犯错就免责”,实际并非如此:
对成年人:成年人身体权、人格权同样受法律保护,遭遇身体触碰,有权利要求监护人道歉、管教,有权报警、起诉维权,但有权不能与任性。对未成年人:只是孩子不承担成年人那种 “性骚扰” 的法律评价,民事赔偿、道歉的责任落在监护人身上,不是免除全部责任。但孩子本身享有身体不受伤害、人格不受侮辱、隐私不被网络曝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维权不能突破这条底线。三、舆论矛盾:两种合理感受发生冲突网上争吵,本质是两种正当感受的碰撞:
成年人的身体边界感:任何人都有拒绝身体被冒犯的权利。即便属于无意触碰,被碰到的人产生不适、反感,这份感受本身值得被尊重,提出道歉诉求是合理的。保护幼童的立场:4 岁孩子对行为后果缺少判断力,把一场一秒钟的意外上升到 “性骚扰”,要求全家录视频公开道歉,很多人会觉得维权尺度超出事件伤害本身。矛盾点就在于:感受上的被冒犯 ≠ 法律事实上的故意侵权。感受可以理解,但定性、处罚、道歉形式,要以客观证据为标尺,不能完全按照个人情绪无限放大诉求。
四、最后成年人的不舒服值得尊重;
4 岁孩子没有性加害的主观意识;
追责找家长,而不是惩罚、网暴孩子;
维权手段要适度,不能以伤害未成年人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女子抓伤4岁小孩子行为不妥,应赔礼道歉。
保护好4岁小孩子的身心健康,不能成为一生的阴影,不能让“流氓”成了一辈子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