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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王星逃离缅北诈骗园区后,但是直到现在他还在为骗子偿还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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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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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王星从缅北妙瓦底逃出来已经一年多,他没有等来影视剧邀约,等来的是催收电话。

手机被犯罪团伙扣着刷脸,在6个网贷平台借出17.8万元,钱一分没见着,全进了骗子的境外空壳账户,债务凭证上的名字却是他自己的。

为了保住征信,他只能认下这笔账,每月固定还四千多元,持续三年,一个被拐卖的人,回国后要给骗子还钱,这事听起来像笑话,但它就这么真实地发生了。

四天被卖三次,人是逃出来了,债留下了

把时间线拉回到2025年1月,王星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则剧组通告,发布者叫“颜十六”,自称是某剧组副导演,说要去泰国拍一部叫《缉毒女警》的戏。

拍摄地是泰国周边,内容保密、演员阵容保密,为了打消王星的顾虑,对方提前买好了从上海到曼谷的往返机票,还订了酒店,2025年1月2日,王星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飞往曼谷。

落地素万那普国际机场之后,一辆轿车把他接走,司机没有按预订的酒店信息送他去普吉岛,而是以“更换酒店”为由,一路开向泰国北部的达府湄索县。

在一家超市附近,王星被要求换乘另一辆车,这时候他已经察觉到了危险,偷偷给女友发了一句微信:“猫喂了没有。”这是出发前他和女友约定好的求救暗号,全程关注他动向的女友迅速报警。

王星随后被多名武装人员挟持,从泰国偷渡进入缅甸妙瓦底,彻底失联,短短4天,他在妙瓦底被转卖了3次,从阿波罗园区转到环亚园区旁边的黑园区,最后被转移到凯旋园区。

公安部立即启动国际执法协作机制,与泰国、缅甸警方取得联系,联合营救小组很快找到了他,将他解救回国。

可回国之后,他面对的第一件事,是还款账单,在园区被控制期间,犯罪团伙拿走了他的手机,利用他的身份信息和人脸识别,从6个网贷平台借出了17.8万元。

钱款全部被犯罪团伙占有,流入了境外空壳账户,可所有债务凭证都指向王星本人,他回国后被迫与多间机构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每月固定偿还四千余元,持续三年。

获救以来,他没有接到任何一部影视剧邀约,此前失联前每天收入不足208元,目前仅靠微薄积蓄和女友的工资勉强维持开销,还欠着女友3.6万元。

这里头有一个很扎心的数字对比,王星被拐前在演艺圈跑了多年龙套,收入一直不高,一天不到208块钱。他被胁迫借出来的17.8万,相当于他不吃不喝干两年多的收入。

骗子用他的脸借出来的这笔钱,他得靠整整三年的分期还款来慢慢填,而这三年里,他还不知道能不能重新接到活儿。

法律上能撤销,现实中够不着——一年期限早过了

这笔债到底该不该还?法律条文本身写得很清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借贷项下还本付息义务不再有效。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轩明确指出,王星如举证证实案涉网贷合同系受胁迫订立,有权诉请法院撤销借贷合同。

可现实远比条文复杂,王星被困园区时手机被没收,人身自由完全被控制,根本无法留下“刷脸时正在被胁迫”的直接证据,诈骗团伙的胁迫发生在境外封闭园区,举证存在不小的难度。

更关键的是,受胁迫的撤销权有一年除斥期间,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王星2025年初获救,到2026年10月此事才引发大范围关注,一年期限早就过了,就算他现在想告,时效这关就过不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补充了一个关键点:犯罪团伙的刑事责任,不影响王星与网贷平台之间的民事合同效力,两者是分开的。

在司法裁判作出最终认定前,网贷平台手握电子签约记录、人脸核验信息、放款流水等证据,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平台有权向王星主张履行还款义务,并开展催收、报送征信记录。

人脸识别通过,操作设备一致,款项按规发放——平台的逻辑就这么简单,至于镜头前的人是否被人拿枪指着,风控系统不管,也管不了。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说,王星被胁迫刷脸借贷时,人被困在缅甸凯旋园区,手机被犯罪团伙掌控,这笔钱放款后,犯罪团伙通过多个账户层层转移,最终流入境外空壳公司。

从放款到转移,整个过程不超过几分钟,网贷平台的风控系统在这个过程中做了什么?答案是几乎没有,人脸识别通过,身份证信息匹配,放款流程走完,平台的任务就结束了。

至于借款人是否处于被胁迫状态,平台既没有义务去核实,也没有能力去核实。

人脸识别没有识别出胁迫,征信也没给受害者留活路

这件事真正扎心的地方,不是王星“该不该还”,而是这套让受害者“不得不还”的机制,整个征信体系和网贷风控逻辑,对受害者的碾压是系统性的。

网贷平台的风控体系从设计源头就缺失了对“自愿性”的验证能力,人脸识别被当作“本人意愿最强证明”,却从设计之初就没有应对人身胁迫场景的能力。

放款时风控形同虚设,追债时却以“认证信息属实”为由拒绝撤销,双重标准的背后是平台将风险完全转嫁给受害者的商业逻辑。

一个被控制人身自由的人,被迫刷脸借出来的钱,进了骗子的口袋,平台收着利息,受害者还着本金,这笔账,怎么算都是受害者扛下了所有。

征信是压垮受害者的最后一根稻草,平台有权报送征信记录,一旦逾期,王星的征信就会留下污点,征信惩戒立刻启动,刑事案件侦查却周期漫长。

在这种时间差面前,受害人的理性选择恰恰是最无奈的选择:先还钱保住征信,再慢慢打官司,可一旦开始还款,就可能被平台主张为“对债务的认可”,反过来削弱撤销合同的诉讼基础。

于是就形成了一个逻辑闭环——不还钱,征信先坏;还了钱,官司更难打,法律给了王星一把钥匙,可这把钥匙够不着锁孔。

类似的事情不是没有先例,2024年,广东一名男子被诱骗到缅北后逃回,同样发现自己名下多了十几万网贷,钱全被园区拿走。

他的处理方式和今天的王星一样——先还钱,保征信,再想办法打官司,可官司打到今天也没有结果,平台的逻辑很简单:合同在这里,人脸识别在这里,钱确实放出去了。

至于放给了谁、谁在用,那是刑事案件的事,跟民事合同无关,这个逻辑本身没有法律漏洞,但它忽略了一个最根本的事实:整个借贷行为从头到尾都不是受害者的真实意愿。

一个人被武装人员拿着枪押着刷脸,这跟一个人主动打开手机申请贷款,在法律上应该有本质区别,可现实中,人脸识别技术分不清这两种情况,平台的风控系统也懒得去分。

技术越进步,受害者的举证反而越难,因为“你本人在镜头前做了认证”这件事,在平台的证据链里几乎是无法推翻的铁证,朋友们,王星从缅北逃出来了,却要为骗子还债到2028年。

你觉得网贷平台该不该为“被胁迫刷脸”设一条特殊通道,征信系统在已立案的胁迫案件面前该不该先冻结不良记录,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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