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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电影被指抄袭!曾谈12万版权,后给5万和解费

黄晓明监制并主演的电影《最后的真相》,被执业律师蔡寞琰指控抄袭其2018年非虚构文章。片方曾主动洽谈版权、谈崩后电影照常上映,相关著作权纠纷已于2026年9月在北京立案。

12万

版权洽谈意向价(两年改编权+10%优先投资)

5万

片方事后提出的"和解费"

200万

蔡寞琰诉讼索赔金额

事件脉络

2026年9月

著作权纠纷北京立案

案件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被告含东阳易星传媒等多家出品公司。

2026年8月

蔡寞琰发长文公开指控

连夜拉片比对后,蔡寞琰发文指控《最后的真相》涉嫌侵权,全网引发广泛关注。

2026年7月

读者反映,蔡寞琰启动比对

有读者告知蔡寞琰两部作品高度相似,他随即观影并逐一比对故事细节。

2023年8月

《最后的真相》正式上映

黄晓明首次担任监制的电影公映,片方未再联系蔡寞琰,票房约5467万元。

2020—2021年

片方主动洽谈版权,终以"有阻碍"叫停

制片人廖珊敏与编辑沈燕妮形成12万元意向,随后廖珊敏称"我们这边有阻碍"终止合作。

2018年8月

《老年情色店杀人事件》首发

蔡寞琰文章发表于网易人间平台,讲述按摩女罗桂娇致老人死亡的真实案件。

聊天记录里写了什么

蔡寞琰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廖珊敏与编辑沈燕妮一度明确形成"12万元两年改编权+10%优先投资"书面意向,项目书中甚至出现"根据蔡寞琰作品改编"的表述。此外,电影编剧动笔前曾要求制片人购买文章版权。

这条"接触"证据链,是著作权侵权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中最关键的半边。

两部作品的相似点(蔡寞琰梳理)

核心案件:中年按摩女与老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后导致对方死亡,均由律师介入、围绕正当防卫辩护。

女主人公均有幼年意外导致面部严重毁容的儿子,母亲因愧疚长期供养,母子情感隔阂贯穿全篇。

女主均与一位不歧视其职业的孤独老人产生情感联系,并遭到老人子女反对。

律师接手案件后,均前往按摩店通过女主及同事了解案情。

各方如何回应

原告

蔡寞琰

"黄晓明口中的'孩子',其实是我的'孩子'。现在大量证据表明,这个'孩子'从一开始就是偷来的。"主张改编权、摄制权及署名权受损,索赔约20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下架电影。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片方制片人

廖珊敏

认为两部作品在人物内核、关系性质与叙述功能上存在本质差异;过滤思想、事实及公有领域素材后,独创性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交涉时仅提出支付5万元"和解费",不认可侵权。

来源:蔡寞琰提供的聊天记录

被告方

黄晓明经纪人 魏頔

团队"协助搭建演员阵容、引入投资,并因此承担监制工作",未正面回应版权问题。

其余出品方及东阳易星传媒截至报道发稿未作回应。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核实引用

黄晓明首次监制电影被指抄袭,当事作家:已立案,要求赔偿200万并公开道歉

新闻晨报

黄晓明首次监制电影《最后的真相》被指抄袭,律师作家蔡寞琰:相关著作权纠纷已立案,要求赔偿200万并公开道歉,其称片方曾洽谈改编权

团团说故事

法律上怎么判断"像"

著作权侵权:两个核心要件

① 接触

对于已发表的作品,须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或作品系独立创作完成。

② 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保护"独创性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若仅在题材、主题或常见叙事模式上相似,通常不构成侵权;若在核心人物关系链、关键桥段组合及叙事结构安排上高度重合,则可能被认定侵权。

本案争议焦点

片方认为"剔除思想、事实及公有领域素材后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蔡寞琰认为聊天记录已证明接触,多处独创性表达高度重合。最终认定有待法院裁量。

黄晓明的真实角色

身份

官方说法

法律层面

主演 + 监制

协助搭建演员阵容、引入投资

东阳易星传媒(前黄晓明工作室)列为被告之一

出品公司

东阳易星传媒,张素霞持股70%

股权关联使其难与个人完全切割

经纪人强调"监制不负责剧本",在法律层面具有一定切割力;但东阳易星传媒作为出品方被告,其股权结构让"只是挂名"的说法难以完全成立。

非虚构写作的版权困境

与小说相比,纪实文章的"独创性表达"更难界定——片方更容易以"基于真实事件改编"为由绕过授权。本案中,编剧动笔前曾要求制片人购买版权,却最终未能落实,这正是行业操作意识与法律责任之间断层的缩影。

先主动洽谈、谈崩后照常推进、原作者事后才发现相似——这一模式在影视圈并非孤例。

"因为有了这篇文章,才有后来的电影项目。"

— 蔡寞琰(来源: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