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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20名学生至少1名工作人员!黔南校外托管新规来了

日前,记者黔南市场监管局获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

条例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和非学校场所为学生提供接送、看护、就餐、休息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条例旨在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促进校外托管机构健康发展,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统筹本行政区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共享监管信息,健全管理机制,研究解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等重大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日常巡查。

针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条件,条例要求依法开展经营主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服务场所、设施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并配备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的建筑物一至三层,不得设置在临时性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及工业建筑内,严禁与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为学生提供临时休息场所的,应保证一人一床,上铺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男女生不得混住同一房间。条例还鼓励按照人均室内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科学设置场地规模,开展寄宿项目的人均室内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在食品安全方面,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配餐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严格执行食品留样规定。

在人员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每20名学生不低于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有女学生的应当配备女性工作人员。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也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和取得报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校外托管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精神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发现应聘者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或不符合健康条件的,不得聘用;已经聘用的,应及时解聘。

条例还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应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明确托管时段、托管期限、接送方式、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照,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从业人员信息、举报电话等内容。校外托管机构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制定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条例同时列出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开展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培训活动,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等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传播或者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对托管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未按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未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未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违规推销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未经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违反食品安全和消防法律法规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查处。

条例还提出,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非寄宿制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校内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编辑 孟祥可

二审 虞思滔

三审 张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