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老婆不能撩!”山东安丘,一男子醉酒后当街猥亵路人妻子,遭丈夫反击致其口唇、胸部轻微伤,公安机关认定猥亵男有重大过错,对丈夫罚款500元,猥亵男不服,认为处罚太轻,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并加重处理,结局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晚上8点左右,安丘市人民路文成大酒店对面灯火通明,车流不息,36岁的董文家与朋友聚餐后,已是醉意朦胧,正在路边照顾另一位醉倒的朋友。
此时,林勇才(43岁)正带着妻子高女士沿路边行走,准备回家。
据林勇才及多位证人回忆,董文家看到高女士后,突然从路北冲向路南,在高女士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猥亵。
证人亓某(驾车路过)在庭审中证实,他亲眼看到“一个高个子男子(董文家)从路北跑到路南,在树底下抱住了一个女的,两个人歪倒在地,男子压在女子上面,女子一边推他一边喊‘耍流氓’”。这一细节与林勇才“董文家抱住我妻子并将其摔倒在地”的陈述相互印证。
妻子受辱,林勇才瞬间暴怒,冲上前对董文家进行殴打,击打其嘴部、胸部及面部。
此时,周围聚集了不少围观群众,听到高女士呼救和“耍流氓”的喊声,部分情绪激动的路人也加入了对董文家的踢打。现场一度混乱,董文家在多人围殴下受伤倒地。
冲突后,董文家被送往安丘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6800余元。
不久后,安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文书,认定董文家口唇部及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董文家坚称自己“被打断一根肋骨”,并以此主张林勇才下手狠毒、情节恶劣。然而,法医鉴定结论并未支持“肋骨骨折”这一伤情。法院最终采信的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文书,而非原告的单方陈述。
董文家在诉讼中反复强调,除了林勇才,还有多名“同伙”参与殴打,公安机关应按照“结伙殴打”加重处罚。
但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现场监控模糊,董文家因醉酒记忆混乱,无法提供其他打人者的具体体貌特征或身份信息。证人证言也仅能证实“有路人围观、有人动手”,但无法锁定具体人员。
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对身份确凿的林勇才进行处理,其他人员因“无法查实”暂不处罚。
最后,安丘市公安局作出决定: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对林勇才罚款500元。
警方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董文家存在严重过错(猥亵他人妻子);二是伤情仅为轻微伤;三是无法证实林勇才是“结伙殴打”的主犯。
董文家对此极度不满,他认为自己被打住院,对方只赔500元了事,简直是“逍遥法外”。他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责令警方重新查处。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此案中存在过错相抵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一般处5-10日拘留;但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董文家酒后当街猥亵妇女,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属于典型的“被侵害人有重大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林勇才的殴打行为虽然违法,但社会危害性相对降低,公安机关适用“情节较轻”档位,并顶格罚款500元,是行使裁量权的合理体现,并非处罚过轻。
其次,证据规则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公安局)作出处罚时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在案证据(询问笔录、鉴定书、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基本事实,且程序无瑕疵。
董文家主张“结伙殴打”和“肋骨骨折”,但均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原告无法提供新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或指认其他打人者,故其加重处罚的诉求缺乏事实基础。
最后,别拿“醉酒”当挡箭牌。
本案给所有“酒蒙子”上了一课:醉酒不是猥亵的免责理由,也不是加重对方责任的筹码。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隐含了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当一个人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如当街骚扰女性)时,其后续要求法律给予“完美受害者”般保护的诉求,必然会受到限制。
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对于护妻心切的丈夫,罚款500元是轻了还是重了?



评论列表